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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獲得臺灣的永久居住權?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在臺定居之情形。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壹、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系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赴大陸地區之臺籍人員,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六、1987年十壹月壹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在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壹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第壹項第五款至六款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親,亦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受理機關

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務。

由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的申請。

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2、提交申請人1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33mm×48mm)。

3、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臺灣,可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代辦的,還須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件,並提交復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臺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6、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臺灣,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7、申請赴臺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申請赴臺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申請赴臺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函件或者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審批和簽發

1、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因私事前往臺灣的申請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發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相應的前往臺灣簽註。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為5年,實行逐次簽註。

2、簽註的種類及有效期限。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簽註分為壹次有效和多次有效2種。相關簽註的適用範圍:簽註字頭為D-定居,J-居留,T-探親,Q-其他(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等)。D、T、Q類簽註有效期6個月,J類簽註有效期3年。

辦理時間

對同時申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前往臺灣簽註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再次申請簽註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的申請,5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費標準(人民幣)

1、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30元/本;

2、加註,20元/項次;

3、簽註:壹次有效簽註,20元/枚;多次有效簽註,100元/枚。

收費依據

1、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1993〕價費字164號)

2、公安部、財政部《關於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

3、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835號)

擴展資料: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十七條,申請在臺居留之情形。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壹、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二、其他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前項第壹款情形,臺灣地區之配偶於1987年十壹月壹日以前重婚者,申請前應經該後婚配偶同意。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壹項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同意後公告之。

依第壹項規定申請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滿二年後,得申請定居。

依第壹項第壹款許可居留或依前項許可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事實足認系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居留許可或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壹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壹項申請定居或居留之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系條例

參考資料:

中***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簽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