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養老金月標準
定義:以當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1年支付到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其中: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作×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平均個人貢獻指數:
年繳費基數與當地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例。
全部加起來,平均壹下。
指數化月平均支付工資是上面得到的值乘以當地退休時的月平均工資。
比如2000年當地月均1000,2006年5438+0,妳的月繳費基數是2000,那麽當年的指數就是2。如果壹直這樣下去,每年的指數都是2,最後退休的時候,平均指數也是2。
那麽我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是2*退休時當地月平均工資。
基本養老金計算示例:
題目:2007年至11,李實際個人繳費基數和當年社會平均工資假設2007年分別為3000和3500,3200和4000,3500和4200,10,3600和4200,65438+。11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500元,退休年齡60歲。當時他的個人賬戶總儲值是50000元,繳費年份是15。
1,計算個人平均繳費指數。
那麽李07-11這五年的個人平均貢獻指數應該是這樣計算的。
個人平均繳費指數=(2007年實際個人繳費基數/2007年社會平均工資+2008年實際個人繳費基數/2008年社會平均工資+2009年實際個人繳費基數+11) ÷5
=(3000/3500+3200/4000+3500/4200+3600/4200+3800/4500)÷5=0.838
2.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4500×0.838=3771。
3.計算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4500+3771)÷2×15×1% = 620元。
註意:這個例子簡化了計算。在實際計算過程中,個人平均貢獻指數的計算年限至少應為15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月數。
註:計算月的定義
國家有壹個統計,人的平均壽命(男女不同)。比如男性平均壽命80歲,退休年齡60歲。
那麽通常壹個男人的退休必備就是20*12=240個月的養老金。個人賬戶裏的錢要分240個月收,才能算出每個月還多少錢。
但是個人賬戶還是有利息的。所以按照每年的利息和240個月的長度,妳會得到壹個月數。
也就是個人賬戶/計算月數就是每個月可以從個人賬戶上收的錢,保證妳240個月的空域。
如果活得長,社保局會從統籌基金裏拿出錢來補充。
目前執行數據:我國目前執行的計發月數為40歲、233、50歲、195、60歲、139等。詳情見此:個人養老金計發月表(2012)。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例子
例如,當李退休時,他的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存款為5萬元。60歲退休,個人賬戶養老金= 5萬÷ 139 = 360元。
根據以上兩個例子的組合,那麽李燦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賬戶+個人賬戶=576+360=936元。
舉例說明繳費年限和個人平均繳費基數對養老金的影響:根據上述公式,假設男職工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當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 = 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 = 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滿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當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 = 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 = 3200元。
(3)過渡性養老金
定義:過渡性養老金是統壹制度後中年人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後退休的,其養老金應加計無個人賬戶年限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月繳費指數:取職工從開始工作到退休期間的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平均繳費指數是將職工從參加工作到退休的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到的。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到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不滿25年的,享受比例為1992×1.2%;
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25年)× 1%。具體計算實例: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含實例)
(四)過渡性調節基金以地方現行標準為基礎,2006年至2014年退休人員按壹定比例繳納。2015以後退休的,不再發放過渡性調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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