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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北京社保補充醫療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有什麽區別’的回答。希望基本醫療保險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壹種社會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是國家立法強制,而是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單位和職工參加統壹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並不矛盾,而是互補和不可替代的,其目的是為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法律客觀性:

《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明確,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外商投資企業僅限中方職工),同時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和繳納作出具體規定。該辦法旨在貫徹《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確保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辦法如下:第壹條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6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0),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外商投資企業限中方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解決退休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和職工住院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足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4%的,從成本中列支。第四條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壹)個人賬戶不足時的醫療費用;(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外的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三)除支付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基金外,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五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可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繳費比例由企業確定。第六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第七條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年度預算計劃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實施補充醫療保險,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向全體職工公布。第八條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第九條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到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申報壹年的資金支出。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發布,要求充分認識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重要意義,要求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同時突出重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