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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房產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建設、城鄉規劃、價格、公安、環保、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第五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配套設施不全、環境質量差的居住區進行改造,逐步實施物業管理。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第八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六)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設施設備、場地、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劃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第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對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事項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