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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的區別在於簽訂時間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在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