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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除違法建築的政府執法程序

對於未按審批程序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屬於違法建築。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查處工作。接到舉報後,他們會及時處理,制止和舉報違法建築的施工,並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築工地進行監管。對拒不停止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書面通知供電、供水、供氣、物業服務等企業對在建違法建築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

此外,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調查查封或者強制停止直至正在施工的違法建築消除,對已經依法建設的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或者回填,同時對當事人進行誠信懲戒,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並通報相關單位和行業組織。耕地的違法建設由國土局處理,其他地方的違法建設由各級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城建部門或拆遷辦管理。拆遷由城管實施,但城管負責拆遷工作,不負責受理違法建設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