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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馬路上的車位是業主的還是物業的?

居住區的停車位主要有三種:地面停車位、地下人防停車位和地下物業停車位。

盛邦律師事務所唐書平律師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公共設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車位是公共設施,開發商就沒有所有權,更談不上市場交易(買賣車位使用權或所有權)。

據悉,如果不是公共設施,開發商需要經過房產管理部門的審批。核準的,頒發車位權屬證書,可以取得車位的所有權。

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把車位使用權賣給業主。還有壹種情況,業主要確定該樓車位是否是人防工程車位。如果是這樣的話,人防工程的車位是不能出售交易的,戰時由人防部門管理。

擴展數據:

壹般來說,地面的停車位都是簡單標示的,不封閉。不是居住建築,而是居住區地平面上土地使用權的壹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

對於地面停車位是否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基礎設施,李嘉豪認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的登記公示原則以及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享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如營業用房等。

對於* * *除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有權與* * * *共同管理。可以簡單地認為,只有那些登記在開發商名下的車位才屬於開發商的專有部分,其他未進行所有權登記的車位屬於公共部分,應該屬於全體業主。

此外,李嘉豪指出,現實中,地面車位的歸屬關鍵在於車位的建設開發投資是否作為公攤面積計算在購房價格中。另外,車位占用的地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屬於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參考來源:中國新聞網-小區道路停車位權屬之爭何時結束?迫切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