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涉及小區退出等問題應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壹是及時預警,即提前三個月開始交接;
二是嚴格遵守出境程序,順利交接和移交所有相關資金、物資;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物業企業在退出小區前,必須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不得擅自削減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時間。
擴展數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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