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不明物體或者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不明的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第壹百八十八條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