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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社保繳納和實際扣除不壹樣?

如果社保繳費是單位繳納的,只查到個人繳納的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部分整體進入社保基金,與個人無關,所以不壹致。也就是說,社會保險是在個人名下的,個人繳納總額只有1/3左右進入個人賬戶,其他的2/3左右進入社保基金統籌。

社保基金統籌的四種模式:

1.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度模式:社會保險機構以退休人員需要繳納的退休養老金總額為基數籌集社會資金,即單位和職工個人(或所有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養老保險的負擔是代際轉移的,即退休職工的養老費用由壹代職工承擔,而職工本人由下壹代承擔。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靈活的費率調整;社會互助性強,易於操作,沒有通貨膨脹和利率波動的威脅,具有通過再分配實現公平的特點。

2.社會統籌部分基金積累制的模式是在社會統籌籌資的框架內建立部分基金積累。壹方面繼續對退休人員實行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另壹方面為了應對退休高峰期,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壹定積累”的原則,在現行統籌費率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幾個百分點,作為長期統籌調整的積累基金。

3.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模式這種模式是從職工開始工作開始,由單位和個人按照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儲存積累的資金,其所有權屬於個人。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含保險費本息),以養老年金形式按月支付給個人。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自我保障融入社會保險,激勵機制強,透明度高,有利於監督管理,可以形成預先籌集的資金,長期積累價值,由個人對未來進行長期保障,具有效率導向的特點。

4.基金積累制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核心是引入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機制。積累基金建立在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同時保持社會統籌和互助機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大部分用於支付退休人員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全部與單位繳納的部分保險費壹起進入職工個人賬戶。這種模式因為建立了個人養老金賬戶,有了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保留了社會統籌和互助共濟的優勢,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度和現收現付制社會統籌制度兩者之長,預防和克服了它們的弱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從理論上講,這種模式利大於弊,是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中探索出的壹種新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相關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