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
2.雇員違背自己的意願終止雇傭關系;
3.該員工已登記失業和求職。
二、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3個月失業救濟金;
2.五年後不足10年的,從第五年起每增加1年,失業救濟金增加1個月,最多18個月;10歲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
3.失業前,雇主和失業人員累計繳納的保險費超過65,438+0年但不到65,438+00年,為最低工資的70%,如果超過65,438+00年及以上,則為最低工作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其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和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