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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的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靈活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如下: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與城鎮職工相同。當他們達到退休年齡,達到足夠的繳費年限,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也就是退休後不用繳費就可以享受醫保待遇。壹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1.住院治療: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住院費用,由壹級醫院報銷85%。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55%;

2.普通門診醫療:報銷範圍在500元-900元之間,報銷比例直接為50%;

3.慢性病門診醫療: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補助不超過50%;

4.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最低支付標準為1.2萬元。個人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含1.2萬元)1萬元以下可報銷50%;654.38+萬元以上(含654.38+萬元)20萬元以下可報銷60%;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可報銷65%,最高報銷額度30萬元。

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報銷方式如下:

1,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

2.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待遇比例為3.5%,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和住院期間個人按規定應承擔的醫療費用;

3.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應當專款專用。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不得支取、透支和超支,資金余額積累使用,不得將個人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4.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異地轉移或死亡的,要及時到醫保部門辦理退保、註銷手續。個人賬戶結余基金本息可壹次性返還本人,參保職工死亡。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由本人依法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綜上,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最低門檻659元,報銷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最低門檻300元,報銷比例55%。壹級醫院沒有最低門檻,報銷比例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由公共衛生負擔;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