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被保險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壹)原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職人員,2014 10 6 1日前被單位辭退或辭職,流動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以及采取各種靈活就業方式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建立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二)經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原職工,與原單位依法終止勞動關系後,被企業重新錄用的,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以及采取多種靈活就業方式的,應按規定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斷繳費的,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三)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雲〔2006〕139號)及相關配套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符合上述視同繳費年限確定規定並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申請重新確定繳費年限,並按退休當年相關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增加部分從重新確定後的次月起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