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社保的職工在新工作單位按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後,由新工作單位向新參保的社保部門提出社保轉移書面申請;
2.新參保社保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社保轉移申請。符合申請的,向原參保社保部門發送受理函;
3.原參保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統籌地區設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