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壹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按照國家規定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存款利率和債務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