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保:單位繳納比例10%,個人繳納比例2%+3元內大病統籌。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率1%,個人繳費率0.2%。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1%,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8%,個人不繳納。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費比例12%,個人繳費比例12%。
五險壹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福利的統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2016新政《關於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關於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任靜社工發[2016]第1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71號)和《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壹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5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工傷風險類別和基準費率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的行業分類,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工傷風險類別依次分為壹至八類(詳見附件)。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不同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本市第壹至第八產業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3%、1.6%、1.9%。
各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經濟和產業結構的變化以及工傷保險費的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二、關於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和調整。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行業分類的規定,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和主要生產經營情況,分別確定相應的工傷風險類別。
根據國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要求,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自2016 10 1起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整和確定各繳費單位的新費率時,按“低費率”的原則執行。即調整後的繳費費率低於現行繳費費率的,以調整後的繳費費率為準;調整後的繳費費率高於現行繳費費率的,仍按現行繳費費率執行。
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對比、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等因素的影響,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擬於201、2016年7月前完成費率調整並正式實施。在此之前,所有繳費單位仍按現行繳費費率繳費。2006年7月1後,按照新的繳費費率,多繳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沖抵以後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三、關於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水平和浮動方法
該市通過浮動費率來確定各行業的費率檔次。壹類行業分為三檔,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和150%;第二至第八行業分為五檔,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