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減免稅的車輛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不再屬於減免稅範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在免稅或減稅車輛首次申報納稅時確定的計稅價格基礎上,每滿壹年扣除10%。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壹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