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依據:
1,《建造師註冊管理條例》(令第10號。建設部153);
2.壹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建施[2007]101);
3.關於建設部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公告編號建設部令第278號)。
二、搬運條件:
1,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
註:超過3年未註冊者,提供最近壹次註冊期內該專業的繼續教育證明。
2.申請註冊前,申請人必須受聘於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並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時,所有附件材料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
1.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貼壹寸免冠照片);
2.附件材料:
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所有加蓋紅章的頁都要復印)
二級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申請附加專業註冊提供,正反面內容均需要復印);
1)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身份證雙面都需要復印);
2)申請人與執業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執業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復印件;
3)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
4)申請專業最近壹次註冊期的繼續教育證明(超過3年未註冊的);
5)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請表》及附件材料壹式兩份;
2.所有附件材料的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3.書面申請材料應使用A4紙。請將申請材料垂直排列,用訂書機裝訂在左上角。申請材料不需要做封面,也不需要用其他方式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