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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金額壹萬元,如何判罰?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進行處罰,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擴展資料:

因貪汙受賄被處理案例:

1.內江市教育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內江廣播電視大學原黨委書記範羽收受賄賂問題。2005年至2015年期間,範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賄賂,另收受他人紅包、禮金,數額巨大。目前,市紀委監察局已將範羽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內江市第九中學校原黨支部書記、校長劉建收受賄賂問題。2006年至2014年期間,劉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劉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3.東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周忠勇公款旅遊問題。2014年12月,周忠勇帶隊到吉林長春東北師範大學招聘免費師範畢業生,繞道到黑龍江漠河、哈爾濱和遼寧沈陽等地公款旅遊。目前,市紀委監察局已對周忠勇立案調查。

百度百科: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人民網:多人因貪汙受賄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