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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員工上下屬直系回避問題?

國有企業直系親屬回避原則是指國企招聘中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回避。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務員招聘中均有明確表述。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壹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壹)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前款所稱同壹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壹事業單位法人。

任職回避規定

回避規定明確作出回避決定的權限,原則上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設定,對於成立專項工作組織以及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邀請單位按照實際工作需要來設定權限。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並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並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回避制度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壹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壹)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法律依據:中***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壹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壹)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按照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暫行規定哪些人需要公務回避

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不準與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個人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發生經濟關系;因專利、特許經營等原因具有經營項目的獨占性,企業必須與其發生經濟往來的,其經營的項目及項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標應當列為廠務公開的壹項內容。所列企業領導人員配偶、子女以外的親屬和其他來往密切的親屬,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單位與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進行業務往來時,企業領導人員應申請公務回避。

企業領導人員無法回避時,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在壹定範圍內公示,並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國企幹部需任職回避嗎?

2004年12月12日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和國務院國資委四部委***同發布施行中***中央紀委 中***中央組織部監察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以國家和企業利益為重,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對本人及親屬有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主動回避,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與本企業有關聯、依托關系的私營和外資企業投資入股;(二)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經營;(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從事營利 性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發生非正常經濟業務往來;(五)按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七)其他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央企親屬回避範圍

法律分析:為進壹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圍,規範用人制度和崗位操作行為,規避公司業務操作風險和預防各類利益沖突事件的發生,確保公司聲譽及公司、客戶利益,促進公司健康、持續、和諧、快速發展,關於國企親屬回避規定: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招聘行為的意見》要求實行國有企業公開招聘回避制度。凡與招聘國有企業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國有企業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監督檢查等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國有企業具體負責組織招聘工作的人員,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招聘行為的意見》 第二條 (第五款)凡與招聘國有企業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國有企業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監督檢查等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國有企業具體負責組織招聘工作的人員,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