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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兵訓練還沒結束時申請退兵,說是“思想退兵“,就是想回家,有什麽處罰?,求有法律依據的解答

如果就是想回家,部隊要切實做好思想工作,做通新兵的思想,安心服兵役。如果堅決不願呆在部隊。則會按思想退兵處理,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如罰款、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其他後果,是人生的汙點,個人名譽受到影響。相關信息會被記錄人事檔案。

1.根據我國憲法,參加服兵役和民兵組織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2.根據我國征兵工作條例,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壹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

第十壹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壹)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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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浙江法治在線報道,溫嶺市的朱某在2008年下半年經正常的應征程序入伍,補入西藏軍區山地步兵第五十二旅。朱某在去部隊的路途上即心生退意,到了西藏,他感到更加孤獨,心生後悔。“我覺的這裏的壹切都和我沒有任何關系,我也不想和任何人說話,有時候我都覺的活著沒意思,特別是晚上睡不著的時候我都想死了算了。”朱某寫道。經過數輪勸解,朱某還是無法適應軍旅生活。在申請回家的申請書中,朱某說他“很不喜歡被人管著的那壓迫感”,他“覺得在部隊的日子真的不適合他”,他“覺得他身邊的壹切都和他沒有任何關系”,他“是真的不想在部隊待下去了”。

最終,部隊對朱某作退兵處理。溫嶺市人民政府認為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於2009年2月24日對朱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朱某處以人民幣4萬元的罰款,在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不得辦理出國出境、升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