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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消防和其他用水需求及城市供水安全,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城市供水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企業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遵循綜合利用和節約用水的原則,保證供水安全,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縣(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衛生計生、環保、規劃、城管執法、工商、質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城市公***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求。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護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保護區邊界應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保護區內,禁止壹切汙染水質的活動。第七條 水利、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監督,並對城市供水水源實行動態監測。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汙染防治的管理和監督。第九條 在城市公***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水利部門應當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自備水源依法逐步關閉。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批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劃配套建設城市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下同)。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地方以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鼓勵供水工程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設備。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依法組織設計和施工,並負責維護和管理。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城市居民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供水設施歸城市供水企業所有。

新建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供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統壹並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由城市供水企業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供水設施的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確定。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工程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有防倒流汙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消毒處理。設計的衛生標準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衛生規範的要求。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城市供水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必須有城市供水、衛生計生等部門參加,並於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城市居民供水設施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規範進行改造。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單位建設的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供水設施,經業主大會同意決定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收,並簽訂資產轉移相關手續。業主或原管理單位應當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壹並移交。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城市居民供水設施改造移交的具體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八條 移交後的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供水設施歸城市供水企業所有;泵房歸全體業主所有,城市供水企業可以無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