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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委(市宗教局)設10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對外和對港澳臺交流與合作;承擔聯系市民委兼職委員的具體工作;負責有關史誌編纂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本市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

(三)宣傳處。

承擔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指導推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負責組織機關及所屬單位理論學習與研究;擬訂扶持少數民族特色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保護和發展。

(四)民族壹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組織實施表彰工作,協調民族關系;協調推動本市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參與擬訂和實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規劃;參與擬訂和實施民族教育規劃、政策措施;聯系民族界人士和少數民族群眾;承辦有關民族關系問題的來信來訪和突發事件;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民族外事工作;指導區縣民族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少數民族社會事務。

(五)民族二處。

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推動本市民族鄉村經濟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對民族鄉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指導區縣民族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少數民族經濟事務。

(六)宗教壹處。

依法承擔本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天主教、基督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並、遷移、變更等;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天主教、基督教外事工作;承辦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務。

(七)宗教二處。

依法承擔本市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並、遷移、變更等;指導佛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佛教、道教外事工作;負責宗教房產落實政策工作;承辦民間信仰有關事務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務。

(八)宗教三處。

依法承擔本市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系伊斯蘭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並、遷移、變更等;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伊斯蘭教外事工作;管理本市伊斯蘭教朝覲事務;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伊斯蘭教事務。

(九)行財處。

負責編報部門經費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