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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淮河大橋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淮南淮河大橋(以下簡稱大橋)管理,保護大橋設施,保障大橋安全暢通,充分發揮大橋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橋梁道路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橋梁的治安、交通、消防和安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橋梁的養護和維修;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橋梁的環境衛生管理。涉及其他不同性質行為的管理,按職能進行管理。

建立橋梁現場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經費包含在城市維護費中。

第三條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從事其他危害橋梁安全的活動。第四條橋梁管理控制範圍為公路橋梁引橋兩側各50米範圍內。在橋梁管理和控制範圍內,禁止從事挖砂、取土、打井、爆破等影響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作業,禁止修建各種設施。

第五條機動車過橋時,限速40公裏,限載20噸。機動車正常行駛時,同車道的後車和前車應當保持安全行車距離。遇有雨、雪、霧、道路結冰或其他妨礙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必須減速慢行,加大車距。

第六條禁止在橋上停車、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禁止掉頭、倒車、逆行、檢修車輛和試運行;禁止履帶車和鐵輪車在橋上行駛。

第七條因雨、霧、雪、大風、嚴重自然災害、應急處置、交通事故、重大施工等原因,橋梁不能正常通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確需封閉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交通信息。

第八條禁止在橋梁及其附屬設施上刻畫、張貼。禁止隨地大小便或傾倒垃圾。

第九條因橋梁養護、維修、檢查實施臨時水上交通管制的,船舶應當按照港航監督部門發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十條禁止聚眾堵塞或者幹擾大橋交通秩序。

第十壹條下列行為必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壹)臨時占用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二)設置臨時建築設施、標誌、廣告等非交通標誌;

(3)鋪設跨(跨)橋管線、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橋梁的交通標誌、標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交通標誌、標線必須整潔、醒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改動、拆除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安全設施。第十三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維護和修繕工作。市環衛部門負責日常保潔工作。

第十四條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檢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確保橋梁完好。

第十五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損壞的,當地政府應積極協助修復和清除路障。

第十六條橋梁養護、維修、清洗、檢測,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操作人員必須穿統壹的安全標誌制服,夜間作業時,應穿反光安全標誌制服;

(二)作業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施工標誌和防護設施,做到規範操作、文明施工。夜間和雨、霧、雪天氣,必須設置明顯的紅色警示燈信號;

(三)車輛和機械必須開啟黃色警示燈或設置作業標誌。當其他車輛受到影響時,應按要求增設交通引導標誌。

第十七條因維修作業需要封閉或者半封閉施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維護交通秩序或者實施其他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管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橋梁管理養護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橋梁附屬設施是指交通、通信、供電、照明、檢測、防洪、給排水、專用房屋等設施。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市建委、市公安、市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