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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法規中有沒有關於追溯期的硬性規定?

保險法律法規中是否有關於追溯期間的硬性規定?追溯可以分為向前追溯和向後追溯兩種。遠期追溯是指對保單投保日之前的追溯,主要體現在按期間理賠投保的產品責任險。簡單來說,保險公司也會對保險期前生產的產品進行賠付!

比如A公司2006年生產了壹批產品,然後在民安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07-01-01至2007-12-31,追溯期為1年,也就是說對於2007-01,保險公司也要賠付。(追溯開始時間為:2006-01-01,追溯結束日期為:2006-12-21)

發生在追溯期間但不在保險期間的案件需要理賠!追溯期以追溯為主,即投保前,用於產品責任險!

責任險裏有壹個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找到的壹些資料大家都能理解。

產品責任保險附加條款匯編:

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壹種是以事故為基礎,在保險期間內無論何時發生產品責任事故,保險人都負責賠償;另壹種是以理賠為基礎,無論產品責任事故是否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只要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提出索賠,保險人都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概念是理論上的。現實中保險人人為控制風險,在事故制度下有理賠時間的限制,在理賠制度下有事故發生時間的限制。

目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的基本條款采用事故制度。在賠償處理部分,規定被保險人的理賠期限自損失發生之日起不超過兩年。

如果要采取以理賠立案為主的方式,保險人規定了追溯期,即追溯期開始後發生產品責任事故,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理賠的,由保險人承擔責任,追溯期壹般不超過5年。壹般情況下,保險人基於索賠簽發第壹張保險單時,不給予追溯期間。在實際核保中,有了這個條款,投保人通常可以有壹定的寬限期。即使保單到期或被撤銷,只要被保險人在條款規定的發現期內提出索賠,索賠仍然有效。

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基於理賠備案的產品責任保險的最佳條件是:追溯期5年,發現期3年。使用基於理賠的方法,如果發現期能爭取到兩年,即使沒有追溯期,也已經優於基於事故的核保方法。

後臺

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溯的壹段時間,在此期間,保險人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並首次索賠。

追溯時效

保險的追溯期間是指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被保險人繼續投保的約定時間。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追溯期間的開始日期不應超過第壹份保險單的保險期間的開始日期。追溯期間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我上面說的已經夠清楚了。如果妳的公司沒有人出險才投保的話,保險公司說的追溯期問題就不用關註了,因為它是用來負責過去發生的疾病或者意外的保險理賠的。妳們公司沒有人生病或發生事故。建議妳先跟妳想解決的打個招呼。畢竟保護妳單位所有人更重要!

如果對這家公司不滿意,可以和其他公司對比,引入競爭機制。有了競爭,誰好,給的優惠大,保額廣,把妳的問題解決好,就可以再做。所以主動權在妳這邊。別忘了,妳付出了代價,妳決定了很多事情,比如什麽時候做。

另外,妳可以打電話給保監會確認妳的權限。

法律頒布後有沒有溯及力?也就是說,在法律頒布之前,法律規定不能做的事情並不違法。

我國勞動法中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基本相當於正式工作。

法律依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婚假是國家法規還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妳說的這個規定屬於地方性法規,在山東省是有效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可以向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訴。如克扣工資等福利待遇,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保險法是否規定了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1)產品責任保險的標的。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產品責任,既包括基於合同和承保條件的產品合同責任,也包括不受合同關系限制的產品侵權責任。只要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因其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而使消費者或者使用者遭受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消費者就可以就所受損害請求賠償,無論消費者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2)產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制造商、出口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修理商可能對產品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他們都有可保利益,可以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根據具體需要,可以投保其中任何壹項,也可以幾項或全部共同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除被保險人本人外,經投保人申請、保險公司同意,可以將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被保險人,必要時必須增加費用,並約定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互不追償。然而,在有關各方中,制造商應該承擔最大的風險。除非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產品的包裝或使用說明書進行了重新組裝、修改、修理、更改,並因此造成了產品事故,否則應當承擔責任,所有因產品原有缺陷造成的問題,最終都應追溯到生產廠家。

(3)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產品責任險的承保依據多為理賠內,即以理賠時的時間是否在保單有效期內作為確定保險人責任的依據。

(4)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在產品責任險保單中,通常有兩個賠償限額,即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和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同時,每個賠償限額還可以分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子賠償限額。

殘疾人退休有硬性規定嗎?

妳可以向當地的殘疾人聯合會求助。

但實際處理的結果是,這是企業內部問題,最終由企業決定。其他外部部門壹般無權幹涉。

公文格式是否有“公文”的硬性規定:具有直接效用和規範文體的公文?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務院2000年)

中國城市公文處理條例(1996)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處理暫行辦法(郭子發[2006]171號)

修改保險法第十六條關於疾病保險的規定保險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除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外,保險人自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不得終止保險合同。

這部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主要針對長期人身保險。有的保險公司寬嚴相濟,在核保階段對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不了解。出現後,他們在索賠階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響極壞。新《保險法》規定,該權利的行使受保險合同期限的限制,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只能行使,超過2年後終止權自動消滅。

護士30年退休拿100%工資有硬性規定嗎?

參考:

浙江:護士服務滿30年按原基本工資發放退休費。2015/8/119:53:26:新聞。土溪../gdnews/sattttmm/pdasthmdj。

記者從省衛生廳獲悉,為促進我省醫療事業發展,提高護理服務能力和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省衛生廳、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省物價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全省護理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從完善人員編制、合理調整護理技術服務價格、提高人員待遇、完善內部考評激勵等方面明確了實質性政策措施。 為鼓勵護士長期從事臨床護理工作,我省將提供符合壹定條件,從事壹線臨床護理工作的護士...

記者從省衛生廳獲悉,為促進我省醫療事業發展,提高護理服務能力和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省衛生廳、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省物價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全省護理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從完善人員編制、合理調整護理技術服務價格、提高人員待遇、完善內部考評激勵等方面明確了實質性政策措施。

為鼓勵護士長期從事臨床護理工作,我省將對符合壹定條件、從事壹線臨床護理工作的護士設立臨床護理津貼。津貼標準將根據他們從事壹線臨床護理工作的年限,按每月200元至350元不等的檔次設定;從事護理工作滿30年的護士,退休後按原基本工資的100%發給退休費。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體系,合理調整和提高護理服務價格標準,體現護理服務價值。

針對編外護士普遍感到收入與付出不成比例的情況,我省將努力提高護理人員的收入和待遇,逐步提高護理人員在編制中的比例。招聘護理人員時,適當降低最低必考人數要求,優先保證護理空缺崗位到位,積極創造條件讓編外護理人員報考正式崗位。

《意見》要求,醫院要積極推進護士崗位管理,加強護理管理人才的培養和選拔,為醫院配備具有護理工作經驗的分管領導。護理人員職稱評聘機制應向臨床壹線護士傾斜,嚴格限制非護理人員晉升護理職稱。進壹步加強專科護士的培養,使護士有更明確的職業發展方向和目標。對擾亂醫療秩序、侵害護士合法權益的現象,要依法懲處。

據悉,為進壹步落實護理人員待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也將根據《意見》內容,於近期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