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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長江漁業條例

法律解析: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壹切捕撈活動和遊泳,禁止築巢產卵、挖沙取石以及從事其他影響魚類生態的活動。禁止買賣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撈的漁獲物。因養殖生產或者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捕撈水生生物的,必須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禁漁區以外,禁止生產性捕撈。除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允許壹人壹桿壹線壹鉤從事捕撈作業外,禁止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生產性捕撈作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