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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22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保護、開發、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土地管理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執行土地和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實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綠色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科學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依法查處各種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在人才、技術、資金等方面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耕地質量管理、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業、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的土地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法行使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樹立全社會珍惜土地、節約土地、保護耕地的意識。第二章國土空間規劃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國土空間規劃,並向社會公布。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第七條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長沙和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初審,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土地空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第八條詳細規劃包括城市發展邊界內的詳細規劃、城市發展邊界外的村莊規劃和其他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範圍內的詳細規劃由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發展邊界外特殊單元的詳細規劃,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莊規劃應當根據村莊功能分類,統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農村居民點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農村工業用地布局、村莊安全、防災減災、生態保護與修復、土地綜合整治等內容。註重紅色資源、歷史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各級人民政府要明確部門職責,保障工作經費,加強鄉村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鄉村規劃綜合服務機制,統壹部署推進鄉村規劃編制和實施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制定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耕地保護、生態保護與修復專項規劃以及跨行政區域(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由本地區或者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涉及空間利用的其他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符合性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優先保證能源、交通、水利、信息網絡、國防等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用地,教育、醫療等重大民生工程用地,先進制造業等重大產業項目用地,科技創新等重大項目用地, 對外開放和鄉村振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