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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2003修改)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福田保稅區外向型經濟發展,進壹步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福田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

保稅區位於深圳經濟特區內的福田區,東起皇崗口岸,西止新洲河東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強路,實行全封閉管理。

保稅區生活區(以下簡稱生活區)的範圍由市政府劃定。第三條 保稅區主要發展國際貿易、倉儲業、高科技和技術先進工業,相應發展金融、商貿服務、交通運輸、通訊、信息等第三產業。

保稅區可以依法設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保稅區企業提供服務。第四條 保稅區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

保稅區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 深圳市保稅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稅區的各項行政事務。第六條 管理局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訂保稅區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依照本條例制定保稅區各項具體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

(三)在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保稅區及生活區土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開發,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有關手續;

(四)負責保稅區及生活區供水、供電等公用事業的管理;

(五)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保稅區及生活區特種專業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設施工進行管理;

(六)發布保稅區的投資導向目錄,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及其他管理事宜;

(七)負責保稅區的勞動人事管理,根據需要擬訂保稅區年度招聘員工計劃,經市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按計劃辦理招調審批和聘用事宜;

(八)負責保稅區內市屬國有資產的管理;

(九)在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保稅區及生活區環境保護工作;

(十)辦理保稅區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訓的報批手續;

(十壹)協調海關、邊防檢查、稅務、外匯、公安、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等管理機關在保稅區開展有關業務;

(十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 管理局對市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市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管理局不適當的決定。第八條 管理局行使本條例之職權所作出的重要決定,應當向市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經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管理局可以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幹工作機構。

管理局的工作機構對管理局負責,並接受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十條 海關、邊防檢查機關在保稅區內設立派出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第十壹條 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機關經管理局同意在保稅區設立辦事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在進出境通道以外的區域依法查驗。第三章 企業設立及管理第十二條 市政府鼓勵投資者在保稅區內興辦高科技和技術先進型工業企業,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第十三條 投資者在保稅區內經批準可以設立貿易企業,從事商貿活動。第十四條 投資者在保稅區內可以設立倉儲企業,開展保稅倉業務。第十五條 國內外信息機構在保稅區內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處,開展咨詢業務。第十六條 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國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可以在保稅區內設立營業機構或辦事處,開展金融、保險業務和聯系、咨詢服務。第十七條 投資者可以在保稅區內設立交通運輸、通訊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第三產業企業。第十八條 投資者在保稅區內設立企業或代表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投資者提出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局發布的投資導向目錄,依法予以核準登記;

(二)設立經營特定業務的企業,由管理局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

(三)投資者領取營業執照後,到海關、稅務、外匯等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開戶手續。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資者設立企業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需要管理局批準的,管理局應當自接到投資者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