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法》以及《法官法》、《檢察官法》都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必須經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官和檢察官資格(原則是逢進必考),通過人事、組織部門的考核、批準,才能進入法院和檢察院工作;
目前,事業編制單位人員的管理,參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雖然很多事業單位也實行招聘制,但還是在人事、組織部門的領導下進行的。其程序也是很嚴格,也要通過考試篩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