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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註冊制度?坐標大同

我也是大同的,理解過,和妳說說!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施行,增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職業,依據人事部、政府藥品監視管理局結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則》,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政府藥品監視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視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請求註冊並獲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第四條 執業藥師依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域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消費、藥品運營、藥品運用;執業地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壹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壹個執業單位依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第二章 請求註冊第六條 藥品消費、運營、運用單位的人員獲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域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請求操持註冊手續。第七條 請求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需同時具有下列要求:(壹)獲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遵紀違法,恪守職業品德;(三)身體安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職業;(四)經執業單位贊同。第八條 有下列狀況之壹者,不予註冊:(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能的;(二)因受刑事處分,自刑罰執行終了之日到請求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獎勵不滿二年的;(四)政府規則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第九條 初次請求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初次註冊請求表”,並提交以下資料:(壹)《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身份證明復印件;(三)近期壹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自己6個月內的安康身體檢查表;(五)執業單位證明;(六)執業單位合法停業的證明復印件。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無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無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請求操持再次註冊手續。超越期限,不操持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生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第十壹條 請求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請求表”,並提交以下資料:(壹)《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二)執業單位考核資料;(三)《執業藥師持續教育註冊證書》;(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自己6個月內的安康身體檢查表。第十二條 凡獲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則完成持續教育學分,可保存執業藥師資格。獲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壹年後請求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則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自己參與持續教育記載的《執業藥師持續教育註冊證書》。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請求之日起30個職業日內,對契合要求者予以註冊;對不契合要求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告訴請求人並闡明理由。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依據請求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停止註冊。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操持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狀況欄內加蓋註冊公用印章,並發給政府藥品監視管理局壹致印制的《執業藥師註冊證》。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壹執業地域變卦執業單位或範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操持變卦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卦註冊註冊表”,並提交以下資料:(壹)《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二)新執業單位合法停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藥師變卦執業地域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操持變卦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卦註冊註冊表”,並向新執業地域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請求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操持執業註冊手續時,應發出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狀況之壹的,予以註銷註冊:(壹)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分的;(三)被撤消《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四)受開除行政獎勵的;(五)因安康或其它緣由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註銷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職業日外向註冊機構請求操持,並填寫“執業藥師註銷註冊註冊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後操持註銷註冊,發出《執業藥師註冊證》。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狀況報政府藥品監視管理局備案,並活期公告。第十九條 政府藥品監視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契合規則要求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復查並予以矯正。第二十條 對不予註冊或註銷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或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壹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持續教育註冊證書》等不合理手腕停止註冊的人員,壹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職業人員,在註冊職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秉公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則給予行政獎勵;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消費、運營、運用單位。第二十五條 本方法由政府藥品監視管理局擔任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編輯本段]考試科目政府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藥學類: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考科目)藥學專業知識(壹)含藥理學局部和藥物剖析局部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局部和藥物化學局部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術中藥學類: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考科目)中藥學專業知識(壹)含中藥學局部和中藥藥劑學局部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鑒定學局部和中藥化學局部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術各科獨自考試,獨自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中藥學專業知識(壹):中藥學局部和中藥藥劑學局部卷面分值比例為6:4;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鑒定學局部與中藥化學局部卷面分值比例為6:4;藥學專業知識(壹):藥理學局部與藥物剖析局部卷面分值比例為6:4;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局部與藥物化學局部卷面分值比例為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