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人社部20號文件下發前,原在縣級以上國有集體企業工作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已達到10年的女職工,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靈活就業並與原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人申請,退休年齡可執行50周歲。
原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保險費,退休前進入企業的女職工,本企業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10年的,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關於企業女職工的規定執行;職工不滿10周歲的,退休年齡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規定執行(即5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