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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物業管理條例全文(2)

(六)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宅用戶和竣工驗收等檔案資料;

(七)根據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要求,提供專項服務。

第二十三條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規劃方案會審時,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在設計方案中明確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和相應面積,物業管理用房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壹)物業管理用房不得低於總建築面積的3%。,不高於總建築面積的7?的比例配置。

(二)設施設備用房、技術夾層等不得用作物業管理用房。

(3)建設(開發)單位應在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時明確會所的權屬,會所產權明確歸小區業主所有,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四)物業總建築面積壹般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及時續聘或者通過招投標方式重新聘用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壹般為2?3年,具體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使用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制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確定前,財務賬目未結清或者管理資料未移交,不得擅自撤離管理人員和放棄項目管理。

未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未與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交接,擅自撤離管理人員,造成住宅小區管理混亂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報請上壹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開發)單位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可以采取合同制或收費制的形式,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責任和權限等進行約定。和物業管理公司確定物業服務費用。

建設(開發)單位應當自第壹套房屋交付業主之日起6個月內,處理好建設遺留問題,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和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完成小區建設和業主委員會的順利交接。逾期的,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承擔逾期期間的全部物業費用,直至移交完畢。

第二十七條住宅業主應當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次月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開發)單位全額繳納。

業主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後,業主全額支付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

物業轉讓或出租時,業主應向物業管理單位備案。

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同時出具物業管理企業的繳費憑證。物業管理費未結清的,產權交易部門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十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大理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由州、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向業主或者用戶提供的服務,應當按戶計量,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相關費用,確需委托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收取相關費用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也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手續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不接受委托,相關部門不得停止相應的服務(供應)。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區域* * *用房部分的水電費用從物業管理費中列支。

未進行城網改造的居民小區或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加緊城網改造,水電收費標準按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利用物業設施設備包括停車場、墻面戶外廣告等公共場所進行經營的,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稅後凈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職權範圍,由物業管理企業與社區業主委員會協商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三十二條帶電梯的高層或者小高層住宅屬於該住宅的全體業主。電梯日常維護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合同雙方協商決定設立電梯折舊和更新專項資金的,應當單獨建賬,定期公布,專款專用,並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進行分項管理,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是維護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利益的群眾組織和公益事業,原則上不設獎勵;但根據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經合同雙方協商,可以按照1計算每年的物業服務費總額?2%的比例經費,作為業主委員會的必要開支。

第六章住宅室內裝飾管理

第三十四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應當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執行建設部第2004號發布的《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110,並應遵守這些措施。

第三十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改動或者拆除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承重磚墻、剪力墻、連接節點、基礎、主桿、框架柱、墩、樓板、屋架、懸索等。,無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改變房屋外立面,在承重墻上開設門窗,擴大承重墻上門窗的原有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

(四)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工程,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主管部門、住宅小區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告知業主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並監督業主的裝修活動。

第三十七條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證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裝修方案;

(四)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委托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以及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辦理臨時居住區準入證,並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責任書。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三十八條室內裝飾工程未經物業管理單位同意,禁止施工。

第三十九條物業管理單位有權對室內裝飾工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裝修人和裝飾企業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檢查。

對裝修人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情節嚴重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責令其停工,並及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因裝修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影響其物業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裝修保證金,住宅建築面積不足200m2的,繳納1,000元;200㎡以上300㎡以下支付2000元;諸如此類。業主裝修完畢,物業管理單位驗收合格後,全額返還。

第四十壹條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章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管理

第四十二條新建住宅綜合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住宅區建設工程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區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規劃部門和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單項工程的設計文件(圖紙)。所有建設項目均按批準的社區規劃及相關專業管理和設計要求完成,並滿足社區的功能要求。

(2)住宅建築、公共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供水、供電、通信、有線電視、消防、人防、園林綠化、道路、路燈等)的所有單項工程信息。).質量責任主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文件。

(三)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

(四)拆遷安置(舊城改造項目)。

(五)實施物業管理。

第四十三條未達到綜合驗收標準的住宅區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章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符合建設部、省、國家制定的《住宅部分* * * *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配套規定和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專項維修基金,由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向業主收取。商品房和非住房(車庫、辦公用房等。)按購買價格的2%收取;商鋪和商業用房按購買價格的1%收取。個人購地自建房按房產證面積10.00元/m2收取。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繳納實行備案制度。開發(銷售)企業在房屋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開發(銷售)企業應提供總開發面積、總戶數、總成交金額等。住宅小區的,並在不同樓棟列出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名稱、購買面積、購買價格、繳納比例、應繳納數量、實繳數量。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根據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憑證,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必要條件和依據。

第四十七條住宅小區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小區聘請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要求的比例向業主收取。專項維修基金利國利民,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全體業主利益的好事。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部門統壹使用?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第四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

第四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成立並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後,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劃轉至物業管理企業按幢設立賬戶,由業主單獨核算,並在指定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存儲和代管。本著業主監督的原則,公開、公平、安全地使用。

第五十條業主自用部位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相鄰樓層發生滲水(設施除外),由樓上業主負責維修並承擔費用,相鄰業主積極配合。

第五十壹條*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和小修,由協議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維修和養護費用責任線。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規定報批。

應急工程的維修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先行墊付,然後按照雙方約定的維修責任邊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