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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組織的移民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被拆遷農民的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的特征:

1.權利主體都是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全國沒有統壹的所有權權利主體,只有農民集體才能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

壹是村裏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

二是村農民集體;

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必須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懲罰。但它可以被國家強制摧毀。中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壹樣,不能由所有者自由處置。但是,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永久的,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則可能被國家的強制手段所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從土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內部的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