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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國如何衡量“特殊人才”

1. 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壹項或壹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第壹種標準來衡量“特殊人才”,申請人只需證明他/她曾經獲得過壹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僅憑此項國際知名獎勵,無須提供其它證據,即可滿足特殊人才的標準,輕而易舉地移民美國。壹般來說,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牌或獎杯,或國際重大發明創造,則可被接受為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但是,並不是只有獲得諾貝爾獎或奧林匹克獎之類的重大國際知名大獎的人才算是特殊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壹種相對寬松的衡量標準,即申請人只需符合移民法 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就可申請特殊人才移民。我所為客戶申報的大量特殊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種標準提出申請並獲得成功。

 2. 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1) “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壹些的國家獎(不壹定是美國的)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異成就;

 2)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3) 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於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4) 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5) 在其領域內,曾經作出過學術研究或藝術上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 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7) 在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 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重要職務;

 9) 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它同行;

 10)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得到反映。

 如果上述10項標準對當事人的職業不適用,申請人可以提交「相似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的成就。除此之外,外國人還需證明移民法規定的另外兩個條件,即申請人在獲得特殊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並且,其工作將會為美國帶來實際利益。

 所有特殊人才移民申請都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獲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因此,只要符合特殊人才的標準,申請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請,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請人身在美國、中國或其它國家,只需證明其在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就可提交特殊人才移民申請。同時,在等待特殊人才批準的同時,申請人可以遞交其他類型的移民申請;例如:NIW國家利益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