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學者李(E.S. Lee) 在萊溫斯坦的理論基礎上,對遷移規律提出了更為詳細的模式。他把遷移定義為人們的居住地發生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變更。他認為,與人們的遷移行動有關,以及影響遷移的因素不外乎四個方面:壹是與遷移的目的地有關的因素;二是與遷移的原住地有關的因素;三是與介於遷移目的地和原住地之間的因素,四是與遷移者個人有關的因素。在以上四個方面,都存在有利於遷移的正的因素(+),和不利於遷移的負的因素(-)以及不起作用的中性因素(0),正負因素的較量和綜合,促成最後的遷移行動。
李根據這壹基本原理,進壹步提出人口遷移主要有這樣壹些規律:1)人口遷移的規模因兩地之間的差別大小而變化,兩地在自然、地理和社會經濟方面的差別越大,人口遷移的規模也將越大。例如農村與城市之間,社會結構差別較大,遷移量也就較大。2)遷移規模因人口群體的結構和特征而有所不同。不同的年齡、性別和職業群體的遷移量是不同的。大規模的人口向壹個方向或目的地遷移形成壹種遷移流。3)中間的障礙與遷移量有直接關系。4)當壹種大的遷移流形成之時,必然會產生壹種反向遷移流,也就是某壹遷出地在大量人口遷出之後,其它地區的人口由會遷入進來作補償。人口遷移規模隨經濟因素的變動而變化。經濟繁榮時期,人口遷移規模較大,而經濟衰退時期,人口的遷移量較小。5)除了特殊強制之外,人口遷移的規模和遷移率隨著時間的推延而不斷增長。6)隨著壹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遷移規模和遷移率也在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