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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水電站工程驗收有怎樣的程序

驗收程序

壹、項目法人負責水電站建設工程蓄水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統壹組織和協調各有關單位提供驗收所需的基本資料,負責驗收資料的整理。

二、水電總院接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後,由水電總院負責組織成立專家組,完成下列工作:

1、對水電建設工程蓄水驗收準備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2、結合現場檢查情況,對項目法人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預審;未通過預審的,水電總院及時通知項目法人補充完善驗收資料,並重新進行預審;通過預審的,水電總院組織開展蓄水驗收工作。

三、水電總院與工程所涉及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協商組成工程蓄水驗收委員會。工程蓄水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水電總院擔任,副主任委員壹般由工程所在地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委派有關部門)及工程主要(控股)投資方擔任。驗收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由正、副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經協商確定驗收委員會成員名單後,由水電總院印發成立驗收委員會文件並通知各委員單位和項目法人。

四、驗收委員會制定水電工程蓄水驗收工作大綱,明確驗收工作的具體要求和安排。水電總院負責提出驗收工作大綱(初稿),並征求驗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單位意見後,印發各驗收委員單位。各有關單位按照工作大綱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五、根據驗收工作大綱和專家組預審意見,在水電工程具備蓄水驗收條件時,驗收委員會組織工程蓄水驗收會議,並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現場檢查;

2、聽取並研究工程建設和設計報告,聽取工程蓄水安全鑒定結論意見、庫區建設征地移民安置階段性初步驗收意見和專家組預審意見,審查有關文件資料;

3、檢查次年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標準;

4、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5、提出工程蓄水驗收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