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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指南:留美學生轉投資移民移民要做好證據準備

為大家收集整理了《移民指南:留美學生轉投資移民移民要做好證據準備》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近年來,中國大陸留美學生以EB-5投資移民和EB-2NIW(職業移民第二優先國家利益豁免)方式申請綠卡的人數迅速增長。

 1、留學生申請EB-5投資移民的規劃及證據準備。

 已經獲得批準的留學生投資移民申請中,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

 a、已經在美國就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生。

 這些留學生多持有F-1身份在美國大專院校就讀碩士或者博士學位,為了提高自身在美國勞動市場的競爭能力,在讀期間,通過EB-5投資移民申請綠卡。這類申請人是以自己為主的申請人,並在獲得移民局批準後,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遞交I-485申請。

 b、正在美國就讀學士學位、高中或者初中的留學生。

 這些留學生很多都不滿21歲,是和他們的家長趕在21歲生日之前遞交申請的。這類留學生的申請以他們的家長作為主要申請人,而他們自己作為家庭成員。這類申請人雖然也持有F-1或者J-1身份在美國合法停留和讀書,但是由於家長為主申請人並且在中國大陸,所以大多數都需要回到大陸與主申請人壹起到美國駐廣州領事館參加移民簽證面談。

如果留學生曾經持有J-1身份,則需要提前做出綠卡申請規劃,因為中國大陸簽發的J-1簽證,絕大多數都有“兩年回國服務期”的限制。如果有此限制,留學生除非滿足以下兩種條件之壹,否則不能申請美國綠卡。其壹、滿足回中國服務的兩年期限。其二、申請豁免兩年回國服務期。雖然法律也給予其他幾種選擇,但是由於其他選擇所要求的條件甚繁復艱難,所以很少成功。

 申請豁免J-1兩年回國服務期的程序是簡明順暢的。但值得註意的是,參加某些特殊教育項目的J-1持有人不可以申請豁免。比如壹些參加中美雙方教育的1-2-1 等項目的學生。所以,在規劃EB-5投資移民時,需要特別註意自家孩子來美留學的簽證是哪壹類別。比較簡單的是以F-1的身份來美國讀書。而如果孩子已經拿了J-1在美國讀書,則需先搞清是否可以及如何申請兩年回國服務期豁免之後,再行開啟EB-5投資移民申請。

 所持J-1簽證是否附帶兩年回國服務期可以從護照簽證頁上查出。這項寫在簽證頁Visa Page上。在簽證持有人的照片右邊,名字、護照號和持有人性別下,有壹欄為 “Annotation”之下,如果註明: “Bearer Is Subject to Section 212(E) Two Year Rule Does Apply”,那麽這位J-1持有人是附帶兩年回國服務期的要求的。如果該項下寫明: “Bearer Is Not Subject to Section 212 (E)Two Year Rule Does Not Apply”,那麽這位J-1持有人則沒有兩年回國服務期的要求,不需要申請豁免就可以直接辦綠卡。如果該項下面什麽都沒寫,對於中國大陸的J-1持有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則等同於有兩年回國服務期的要求。

 c、家長希望孩子在某壹時間到美國讀書。

 許多家長希望安排孩子在特定時間到美國讀中學或大學。由於中國家長對美國的教育制度了解愈發深入,所以想孩子以綠卡身份在美國讀書,以便有更好的機會進入壹流正式教育機構,並且和美國學生以平等的身份和觀念接受教育。因此,在孩子到美國就讀之前開始申請EB-5投資移民。

 以上EB-5申請人,除第壹類已經成年並作為主申請人的學生外,第二類與第三類的學生可以跟隨父母雙方壹起申請EB-5投資移民,也可以跟隨父親或者母親壹方申請EB-5投資移民。

 d、單親EB-5投資移民

 單親投資移民其實不是壹種投資人類別,而是壹種投資移民規劃的不同形式。

 舉個例子,孩子只跟母親壹方壹起申請EB-5投資移民。父親由於中國公司業務和稅務等方面的考錄,不參加配偶和孩子的EB-5投資移民申請。這種部分家庭成員投資移民申請都非常順利的獲得批準。美國移民法還規定,移民傾向“不傳染”。這是說,如果將來父親申請B1/B2 的簽證到美國旅遊或者公務,美國簽證官也不應該以他的配偶和孩子都持有美國綠卡而以“移民傾向” 的原因拒絕給父親B1/B2簽證。因為母親和孩子的移民傾向不傳染給父親。

 以上EB-5投資移民申請人的證據準備有以下幾個要點需要註意:EB-5投資移民分為“壹般投資移民項目”和“試行投資移民項目”。“試行投資移民項目”就是目前廣為人知的“EB-5區域中心投資移民項目。”而“壹般投資移民項目”指投資人自行在美國設立公司,經營管理,並創造10個或者10以上全職就業機會。

2、留學生申請EB-2NIW 國家利益豁免證據準備。

 為廣大留學生更為廣泛采用的綠卡申請方式之壹是通過自我申請 EB-2NIW。這個類別對於申請人的證據要求,主要包括有碩士或者碩士以上的學位,如果沒有碩士學位,則要有至少10年的工作經驗,而且證明申請人的業績比該專業領域壹般工作人員要突出,同時要求申請人的工作對美國國家利益具有重要性並且有全國性影響。

 如何證明申請人的工作和業績對美國國家利益有重要性並且有全國性影響呢?目前為移民局所重視和為眾多申請人運用的證據之壹是獨立引用文。從法律意義上說,移民局沒有提出壹個數字標準。比較最近AAO和網上報出的,有120至150 引用文申請EB-1A也被RFE或者否決的案例,移民局顯然對NIW申請人的要求平和許多。

 新免面談簽證試行計劃實施

 自2月13日起,美駐華使團將開始實施壹項簡化簽證審理手續的試行計劃,即有些合格的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如在之前持有的簽證失效48個月(4年)之內續簽,且簽證種類同上次,則允許領事官員免去他們的面談。在中國,之前持有B(臨時商務及旅遊訪問者)、C-1(過境)、D(機組、船組人員)、F(學生)、J(交流訪問)、M(非學術學生)及O(特殊才能)簽證的人員,如簽證失效期限不足48個月(4年),可以按此計劃續簽。

 符合以下條件的兩類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免面談代傳遞服務:

 第壹類是14周歲以下或80周歲以上的申請人。

 第二類是持有的簽證仍有效或失效日期未超過48個月的申請人。

 第壹類申請人的條件:14周歲以下並且父母至少壹方已經持有有效的美國簽證的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免面談代傳遞服務。需遞交孩子的出生證復印件或家庭的戶口本復印件以及父/母護照的復印件和有效的美國非移民簽證復印件。如果父母雙方都有有效的美國簽證,需提供父母雙方的簽證的復印件。

 註意:如果父母壹方或雙方親自來領事館申請簽證,那麽父母應在前來面談的同時攜帶孩子的簽證申請材料替孩子壹起申請,而不是通過免面談代傳遞機構。

 第二類申請的條件:多次往返美國的申請人可能有資格使用免面談代傳遞服務來更新他們的簽證。這項服務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免面談代傳遞機構遞交簽證材料來申請新的簽證。通過使用這項服務,申請人可能無須前往就近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但代傳遞服務的使用並不確保簽證的簽發。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簽證申請人可通過任壹提供此項服務的免面談代傳遞機構交簽證申請材料:

 對所有申請人:必須本人在中國境內。之前的簽證是B類(商務/旅遊的臨時訪客),C-1類(過境),D類(機組人員),F類(學生),J類(交流訪問學者),M類(非學術性學生)或O類(具有特殊才能的訪客):申請人之前的簽證必須是當前有效的,或者簽證過期時間不超過48個月,此次必須申請完全相同類型的簽證。必須在之前的簽證面試時提供過十指指紋。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自2007年11月15日起開始采集十指指紋。如果申請人之前的簽證是在該日期前簽發的,就有可能沒有提交過十指指紋,因此申請人將無法免面談代傳遞簽證。

 續簽F-1(學生)簽證的申請人:如果在之前的簽證上包含“clearance received”的註釋,並且該簽證過期不超過3年,使用代傳遞服務的F-1(學生)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是打算在目前就讀的美國學校或機構中繼續學習。

 續簽其它符合該服務規定的簽證類型的申請人:如果在之前的簽證上包含“clearance received”的註釋,則需本人預約親自前來面談。

 續簽J-1(交流訪問學者)的簽證申請人:如果繼續目前參與的交流項目時,可使用代傳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