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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信上的214(b)條款是什麽?

美國是壹個開放的社會。美國對在其國內的旅遊者並不像其它國家那樣加以控制,比如強 迫旅遊者在當地政府登記。為了讓外國人毫無負擔地在美國旅遊,外國人有責任在獲得旅遊或留 學簽證前證明自己會離美回國。美國移民法要求簽證官把每個申請人都看作有移民意圖,除非申 請人能證明自己無此目的。 214(b)條款是《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的壹部分, 它規定: 每位外國人在申請入境時,必須能使領事官員確信其具有非移民資格,否則將被視為移民 要符合非移民簽證的條件,簽證申請人必須分別滿足《美國移民和國籍法》中第101條(a) 款(15)(B)或(F)款的要求,否則,將被依據214 條 (b) 款拒簽。造成此種拒簽最通常的考慮是 要求是申請人應在美國境外有不想放棄的住所。申請人可通過出示自己在美國境外有赴美國短暫 停留後必須回國的約束力來證明這個住所的存在。依據美國法律,每個申請人都必須做出證明。 簽證官的工作並不容易。他們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決定壹個簽證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得到壹 個短期的簽證。在簡短的面談和審閱了簽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牢固約束力的證據之後, 大部分 的申請都會有結果。 牢固的“約束力”因國家、城市和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約束力”是指迫使您在祖國 或某地居住的各種關系,如: 您的財產、職業、社會及家庭關系。個人的工作和收入、住宅或公 寓、汽車、親近的家庭成員及銀行存款等都包括在內。 作為美國公民或者合法的永久居民, 想象壹下您自己在美國的約束力。外國的領事機構是 否會認為您不打算放棄在美國居住? 如果您有自己的工作,家庭,有自己的或是租來的房子公寓, 或者有其它的情況使您在完成海外旅行之後必須返回美國, 這個問題的答案很可能是 “是 的”。每個人的情況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