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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原理

當哥倫布登上新大陸時,北美大陸存在著眾多的少數民族,呈現繽紛多彩的文化特征。其中尤其是東北部的六個易洛魁部落,它們組成易洛魁聯邦,具有高度政治化,這個聯邦組織有壹個彼此監督並制約的政治制度,這為美國的政體提供了借鑒的模式,這是當地土生土長的。

真正外來遷入源於1620年前後,英國清教徒不堪忍受英國專制政府的迫害,為追求自由,遠渡大西洋,來到北美大陸。移民們按照不同於英國的管理制度先後創建了十三個北美殖民地。

起初,殖民地並沒有壹部憲法是由專門召集的制憲會議所制訂的,但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憲法與普遍立法是根本不同的,“在新罕布什爾、紐約、特拉華、馬裏蘭、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革命立法機構都是直接從選民那兒獲得了特別授權以後才制定憲法的。”

對體制權力的劃分,在十三個州的實踐中各有不同的體現,其中1780年馬薩諸塞州憲法是1787年聯邦憲法的藍本之壹。新罕布什爾州規定,總統是行政部門首腦,又是參議院議長,壹旦議會投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總統壹票則起關鍵作用。總統由立法機關選舉產生,參權院兼審判彈劾案件,司法機關成員由總統任命。馬薩諸塞州容許權力有部分相兼混合。行政長官有權否決立法部門決定,立法部門任命某些政府官員,參議院是彈劾行政和司法部門成員的法庭,行政部門任命司法部門成員。紐約州內,行政長官和司法官員擁有壹部分管理立法部門權力,立法部門任命行政官員和司法官員,司法職能由立法部門壹部分與司法部門***同承擔。新澤西州,立法機關任命州長,州長是最高法院成員,州平衡法院院長和理事,立法機構中某壹院議長有表決權,立法機構與州長壹起組成上訴法院,立法機構任命司法部門成員,並由立法機構彈劾和撤職。在賓夕法尼亞,州長是行政部門長官,由立法部門選舉產生,州長和行政會議***同任命司法部門成員,組成彈劾法庭;立法機構罷免最高法院法官和治安推事。特拉華州規定,立法機構選舉首席行政長官,立法機構兩議長是行政部門副長官、行政長官和議會兩院任命六人組成最高上訴法院,行政部門主要官員由立法機構任命。馬裏蘭州憲法確認,立法部門任命行政長官,行政部門可以任命司法部門成員。弗吉尼亞州立法機構任命州長和行政會議,任命司法部門主要官員,並享有部分赦免的執行權。在北卡羅來納,立法部門任命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所有主要官員。南卡羅來納規定,立法部門選任行政長官,同時還任命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成員。佐治亞州立法部門擁有任命行政職位的權力,並且有赦免的執行權,立法部門任命治安推事。由於羅得島和康涅狄格憲法是在獨立戰爭前制定的,不在分析之列,因此只有十壹州的情況。

十壹州的權力體制雖有不少相異之處,但相同處卻顯而易見,即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者相互混合和交叉。三權中,立法權基本上處於主導地位,行政權和司法權則處於次要地位,而且,立法機構由參眾兩院組成,分享權力。當然也有例外,如賓夕法尼亞州曾試圖建立單壹議會,其主要依據是人民主權原理,但不久,又修改法律,成立兩院制,人們終於認識到必須使立法權分屬於數個立法機構。十壹州的事例與憲法制定原則:權力獨立與彼此分立的原則不相符合。麥迪遜把這壹現象稱為“帶有組成時的草率匆忙,尤其是缺乏經驗的明顯痕跡。”

1776年美國取得獨立戰爭的勝利。1777年通過聯邦條例,規定美國國會實行壹院制。1781年聯邦憲法確認兩院制,同時采納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摒棄立法與行政合壹的內閣制,賦予總統較大權力。為了防止總統及其機構濫用權力,又規定了必要的制約措施。即三權既存在各自獨立的部分,又有相互間交叉和相兼的部分,以達到三權牽制的目的。

為什麽十壹州的體制實踐與後來聯邦憲法體制會有那麽大的差異?這只能從制憲前後人們的思想觀念中去尋找相關的答案。

美國獨立戰爭前後,憲法創制期間,不少思想家如潘恩、亞當斯、漢密爾頓、麥迪遜、傑斐遜等不僅受到歐洲思想的影響,尤其是受洛克、孟德斯鳩思想的熏陶,而且還受到歐洲反君主專制現實的影響。

為何要設置三權分立體制?當時的思想家們首先基於對自由及專制的理解。

麥迪遜認為“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置於同壹人手中,不論是壹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均可公正地斷定是虐政。”因為北美大陸“曾經成為歐洲各地受迫害的酷愛公民自由與宗教自由的人士的避難所。”人們害怕“君主制度卷土重來”再度遭受專制的迫害和喪失已經獲得的自由。保護自由,防止專制最大的可能只有消除權力的集中,民主的敵人是權力的壟斷,而權力本身又具有侵犯的性質,應該通過壹定的體制明確權力的限度並加以規範。就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言,“各方面都同意正當地屬於某壹部門的權力,不應該完全由任何其他部門直接行使,同樣明顯的是,沒有壹個部門在實踐各自的權力時應該直接間接地對其他部門具有壓倒的影響。”反對主導性、絕對性權力的存在,主張立法暴政與行政暴政的含義是壹致的,而且立法暴政比暴行暴政更具有危險性,這主要在於立法部門有機會單獨接近人民的錢袋。人民的財產權容易受到侵犯,失去安全保障。

在立法機構內部,體制上有壹院制與兩院制的選擇。這方面的選擇關鍵點則在對壹院制和兩院制的評價。當時確有人主張采用壹院制,真正落實人民主權思想,但不少人指出,壹院制容易受到野心或賄賂兩因素的侵蝕,壹旦感情沖動或為幫派分子所操縱,往往會導致有害的或過份的決定,對社會和人民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兩院制恰恰彌補了壹院制的種種不足,並且能夠預防僭越權力或背離職守。立法中兩個不同的機構,以互相的“同意”或“不同意”作為牽制力量發揮牽制與平衡功能。

其次,基於對人性的認識。不少思想家認為人類的天性是很不完美的:狹隘和自私,有某種程度的劣根性,而且公眾常受情感波動的影響,在表達意誌上往往缺乏公正性和真實性,這樣就迫切需要對人抱有某種程度的不信任和猜疑。1776年約翰·亞當斯力主建立混合政府,尤其是建立立法機關的兩院制,只有此種選擇才能避免“脾氣的發作、感情的沖動和熱情的奔放……匆忙的結論和荒謬的判斷。”而且,立法機構易受公眾各種因素的左右,受黨派的紛爭與個別有影響地位人的作用。

***和政體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