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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辦理的假戶口可以查到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1、侵犯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冒用。

2、如果在頂替過程中還使用了證件和公章等還涉嫌偽造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只是自己作弊,壹般不會坐牢,應該是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情況嚴重的還會禁考1-3年,國家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相關內容如下: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