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第六條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註冊部門和學校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學籍管理以“與他人的隸屬關系”為基礎。除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的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重度殘疾無法入學的學生,由承擔送其入學的學校建立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