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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中人口年齡結構遷移的主要進展

經過近20年的研究和討論,我們已經基本弄清了建國以來人口遷移和流動的過程、基本特征和主要機制。人們開始深入討論移民帶來的復雜的社會和經濟影響,並初步嘗試引進和改進國外的研究理論和分析方法。對遷移和流動的管理和策略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其主要進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人口遷移和流動的基本情況:人口遷移作為壹種復雜的社會經濟現象,對經濟發展和人口分布具有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們對中國人口遷移的情況壹直缺乏清醒的認識。由於缺乏直接數據,有些情況只能通過間接計算來判斷,尤其是在早期研究中。為它復仇(1981)根據1949至1979年各省區人口增長率和人口比例的變化,考察了建國至20世紀70年代末的人口遷移情況,總結出有組織遷移和自發遷移兩種省際遷移模式。認為有三個主要的移民區,即黃河下遊和長江。本文還首次繪制了遷移流向(示意圖)。在當時信息極度匱乏的情況下,這篇文章要準確描述中國人口遷移的情況實屬不易。魏金生(1984)和張慶五世(1988)分析了中國人口遷移的定義等基本問題,討論了“遷移”和“流動”的定義。魏金生將遷移定義為“發生在我國不同省、自治區或縣(市、市轄區)之間以及發生在經濟區域和自然區域之間的、具有人口學意義的各種人口流動”。這種劃分被廣泛用於中國人口遷移和流動的統計、調查和研究。馬霞(1987)首次利用戶籍遷移統計數據反映了從1954到1984的遷移狀況,是總研究的重大進步,但本文使用的1966到1968的數據不完整(楊雲燕65438+。楊雲燕(1992)利用1987年1%人口抽樣數據和1990年人口普查數據計算了改革開放以來的遷移規模變化,認為改革開放後遷移方向、機制和類型發生了很大逆轉。

但時至今日,對人口遷移與流動的研究仍表現出壹定程度的混亂,這首先體現在人口遷移與流動的概念界定和統計口徑上。比如,人口遷移僅限於已完成戶籍遷移的人,所有未完成戶籍遷移手續的流動人口稱為“流動人口”;城鎮中的功能性短期居住或過境人口和有就業定居的常住人口也統稱為“流動人口”等等。由於定義混亂,很難進行調查和統計。壹方面我們獲得了關於人口和勞動力流動的深入詳細的信息,另壹方面至今連最基本的總量指標都沒有確定。有關部門雖然發布了壹些材料,但這些材料質量不高,口徑不壹,往往沒有可比性,他們不可能整理出連續的材料。公安部門公布的人口遷移信息不僅存在統計質量問題,而且覆蓋面有限。僅包括有戶籍遷移的那部分人口,其占總人口的比重甚至呈下降趨勢,這與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人口流動性大幅提高的現實不符(虞書等1998)。關於暫住人口,公安部門公布的城市暫住人口統計口徑過寬,漏報現象較為嚴重。人口普查和全國抽樣調查大多是存量指標,口徑發生了變化,影響了數據的可比性。

2.流動人口和“民工潮”:壹般來說,流動人口是指那些臨時性的人口流動,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常用“流”

“人口”的概念包括所有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人口流動,無論這種流動是短期的還是長期的。資料顯示,目前快速增加的人口流動其實主要有兩類:壹類是城市功能性流動人口,隨著經濟發展而增加,他們在城市的停留時間普遍較短。這類流動人口的流向是由城市功能和城市輻射範圍決定的,時空分布相對均衡;另壹類是進入城市尋找工作機會的勞動力。這種“流動人口”規模大,在城市停留時間長,流動相對集中,造成的社會震蕩較大。後者根據戶籍身份通常被稱為“暫住人口”或“外來人口”。由於這壹特殊群體符合人口學研究中人口遷移的基本特征,他們也被視為壹種特殊的遷移形式,即相對於“計劃遷移”而言的“非正規遷移”,他們與計劃遷移的區別主要體現為戶籍身份的不同。由於戶口在城市社會經濟生活中仍然起著基礎性作用,“非正規流動人口”無法享有與城鎮“正規”居民同等的獲得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機會和權利,從而在就業機會、行業和職業流動、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形成不同戶口身份的不同移民群體(楊雲燕1996)。

“非正規移民”存在於計劃經濟時期。李德斌(1983)討論了計劃經濟時期人口流向黑龍江的自我流動問題。陳郁(1984)利用第三次人口普查數據首次研究了“人戶分離”的情況,鄭桂貞(1985)首次對滬上流動人口進行了全面調查,估計流動人口規模為70萬人。之後,關於城鎮流動人口的調查、分析和文章迅速湧現。白等(1991)對此做了全面的總結,陳先壽等(1996)指出了近年來流動人口“移民化”和“家庭化”的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即“民工潮”成為研究熱點。這些研究主要有兩個方向:壹是從農村勞動力向城鎮流動的角度來研究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和城鎮中的“暫住人口”;第壹,從跨區域流動的角度,研究“民工潮”或“民工潮”問題(中央政治研究室1994)。該領域的研究從壹些靜態的人口學特征,如流動方向、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行業分布、職業地位、婚姻家庭等,逐漸深入到社會經濟動態特征,如流入地的流動過程、收入與消費、行為模式的變化、社會沖突與整合(韓曉雲1995)、勞動力流出對流出地的資本與家庭的影響等。

3.遷移選擇性、遷移方式和機制:移民與非移民之間壹般存在規律性或普遍性的結構性差異,可以認為是遷移。

移民“選擇”的結果就是遷移的選擇性。國外有學者質疑中國計劃經濟環境下的人口遷移是否存在選擇性。其實計劃經濟下的選擇性可能更突出,只是選擇機制會有所不同。因為我國長期堅持控制城市人口增長和非農業人口增長的政策,國家基本不限制遷入農村地區的人口,包括城市郊區和農村地區(從事農業生產),因此更容易落戶和完成戶籍轉移手續。嚴格選擇遷入城鎮的人口,優先安排城市經濟發展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在遷移的方式上,主要是幹部的有計劃的調配,高校的招生和分配。因此,計劃遷移政策在遷移人口的來源、結構和目的地方面表現出明顯的選擇性。計劃內遷移主要涉及高學歷專業人員和國家幹部,流入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大中型國有工業企業和高級服務業,主要從事腦力勞動或技術類職業。在所有遷移選擇性中,年齡是最常見的。總的來說,年輕人有明顯的遷移傾向,流動人口明顯集中在15 ~ 35歲年齡段。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相關調查就證實了這壹現象。根據吉平(1983)的調查,移居北京的人群中,74%的人處於勞動年齡,他們中的大多數都在30歲以下。李瑜等人(1984)在1980 ~ 1982期間發現,北京外來人口中勞動年齡人口比例高達93.2%。遷移的性別選擇性隨著遷移的性質而變化,某些類型的遷移具有明顯的性別選擇性,如婚姻遷移受歷史、傳統等方面的影響,且多為女性。1987年全國1%抽樣調查顯示,婚姻轉移中女性占93.3%,性別比低至7.2,基本上女性壹統天下。正是這種遷移在性別構成上的高度選擇性,使得不平衡的婚姻遷移很可能對遷入地和遷出地產生深遠的影響(楊雲燕,1994)。移民教育與移民的關系也是移民選擇性的壹個重要方面。從中國的情況來看,移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普遍高於全國平均水平。這與我國高校招生、分配、幹部調配等有計劃的遷移密切相關,但在農村勞動力流動中卻發現了相反的情況(趙1997)。

王桂新(1993)、劉啟明(1992)、丁金紅(1994)討論了省際人口遷移的空間格局,特別是距離在遷移方向上的重要作用。嚴善平(1998)土地利用區間遷移模型考察了遷移存量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在省際遷移中的影響。也有壹些研究運用西方的經濟分析方法對勞動力流動的機制進行了有意義的探討(蔡芳1997)。

4.關於遷移效應:人口遷移由於其空間上的不平衡性和結構上的選擇性,對遷入地和遷出地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人口流動直接改變遷入地和遷出地的人口總量,並通過生育力的轉移間接影響兩地的人口對比;其次,人口流動引起的生育行為的改變會改變兩地的人口再生產模式;這樣壹來,人口的分布和發展方式就會發生變化;此外,人口流動會改變兩地的人口結構。人口流動引起的人口空間結構的變化有兩種:集聚遷移會強化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擴散遷移會使人口分布趨於均勻。人口和勞動力的地區流動性也會對地區差異產生影響(蔡芳1998)。

人口流動也會對生態環境產生直接影響。在生態脆弱地區,人口遷移可能加劇生態環境的惡化,特別是農業移民中對環境資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了嚴重後果,但也有少數人口遷移後通過科學管理使生態環境得到改善的情況。

人口流動的社會影響是壹個特別令人關註的問題。在達到均衡的過程中,人口流動不斷打破舊的平衡,從而產生多層次的摩擦。從長期來看,這種社會融合過程有利於增強社會的活力,而從短期來看,它可能會帶來社會問題,如文化沖突和犯罪。移民行為的調整是人口流動微觀社會效應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壹種文化背景和特定社區流入另壹種行為和文化氛圍的移民的價值觀和行為差異迫使移民在沖突中做出調整,他們的行為和價值觀也可能影響遷入的土著人。移民通過各種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形成了充滿活力的移民文化,而在其他情況下,也可能導致社會沖突。壹般來說,處於少數地位或文化背景落後的移民更容易采取調整自身行為和價值觀的方式來主動或被動地適應遷入地的生活方式並被同化。在移民占多數的情況下,他們可能會把自己的文化強加給移民地區。在移民地,土著人可能對文化背景相對先進的移民采取友好或欽佩的態度,而對文化落後的移民則傾向於采取歧視甚至敵視的態度。這方面比較重視對女性婚育行為變化的研究(林福德等1998),這些研究如果能結合與遷出地的比較,會更有價值。

當前,“流動人口”對流入地勞動力市場的影響不僅是壹個復雜的學術問題,也是壹個重要的實踐問題。由於擔心“外來人口”影響本地就業,壹些地區尤其是特大城市出臺了幹預外來人口就業的政策法規。丁金紅(1995)和趙敏(1995)分析了外來人口就業及其對城市勞動力市場的影響,認為外來勞動力對本地就業的影響是有限的。陳豪(1996)論述了勞動力外流對農村發展的積極和消極影響。

5.論政策與評價:《人口研究》編輯部組織了外來人口問題專題討論(1997)。總的來說,學術界和社會

對流動人口的態度從比較排斥變成了比較寬容。劉(1995)對流動人口管理做了詳細的實證分析。與移民相關的政策評估主要集中在移民、戶籍管理制度和城鎮化政策。

在開發移民和環境移民方面,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進行了大規模的開發移民、環境移民和水庫移民。移民到偏遠地區的想法壹直是主流。在文章(1981)中提出要繼續移民西部,王迅(1984)甚至提出了具體的規模。然而,移居西北的觀點卻遭到了人口地理圈(華融1985)的批判,其中關於水資源約束的證據最有說服力。對西北移民的評價也間接支持了這些批評(陳伯敏等1988)。80年代後期,對向西北移民的關註被環境移民所取代(謝樹森等1988;張1995;張誌良1995)。水庫移民作為壹種重要的組織移民,壹直受到相關研究機構的重視(張思平1983)。尤其是三峽工程移民備受關註(助農1995)。1998長江中下遊特大洪水給移民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

關於所謂“流動人口”的地位和作用:在這方面,需要在理論和實證研究方面取得進壹步突破,例如流動人口的法律地位。勞動者的平等勞動權利是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針對所謂“外來勞動力”的歧視性政策無疑侵犯了這壹平等權利。“外來勞動力”這個詞本身就包含著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甚至是歧視性的。限制非本地戶籍勞動者勞動就業的法律依據和理論解釋是什麽?目前,所謂“外來勞動力”的歧視性待遇既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其次,我們對勞動力市場的了解非常有限,外來勞動力對當地勞動力供給、工資、整體經濟運行和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影響相當復雜。目前,在歧視性的政策環境下,大部分“農民工”只能在城鎮惡劣的條件下從事低收入、體力活的職業,他們有限的工資有壹部分被政府作為補償收繳,返還給城鎮職工的補貼,而城鎮(本地)勞動者則利用自己有利的制度地位進行“尋租”。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即使“外來人口”幹得再好,融入城市社區也是無望的。長期傾斜保護城市的政策,限制了農村人口分享經濟發展帶來的福利改善的機會。戶籍制度作為計劃經濟的“最後堡壘”,其與經濟社會發展的不適應性壹直非常強烈和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