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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公司所有者挪用資金的性質

私企挪用資金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有利可圖或者違法的行為。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收益使用權,客體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單位的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全部貨幣形式的財產。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或者為他人所用,但準備日後歸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擔任單位資金的主管、管理人或者經手人的職務上的便利,比如單位領導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上的便利,出納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上的便利,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的資金,也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壹種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另壹種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以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及其他普通員工。上述董事、監事和員工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其他所有職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上,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挪用或者借用本單位的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仍故意為之。

無論在什麽樣的公司、事業單位工作,只要挪用公司、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挪作他用,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位的經費用於單位的發展。這時候就不能私自挪用了。如果被私自挪用,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