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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羊卓雍錯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羊卓雍錯的保護,保持水域面積、保障供水功能、防治汙染,改善水生態和水環境,維護湖泊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羊卓雍錯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羊卓雍錯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防嚴治的原則,實施形態保護、水質保護、功能保護、生態保護。第四條 羊卓雍錯保護範圍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核心保護區是指羊卓雍錯歷史最高水位以下的區域。壹般保護區是指歷史最高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範圍。(在100米內,有已建公路或者永久建築物的,以已建公路或者永久建築物界限為準。)第五條 市、貢嘎縣、浪卡子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羊卓雍錯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羊卓雍錯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羊卓雍錯保護協調機制,並將羊卓雍錯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貢嘎縣、浪卡子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羊卓雍錯保護工作。

沿湖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羊卓雍錯保護工作,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第六條 羊卓雍錯保護實行湖長制,由各級湖長對其責任水域的管理、保護、治理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解決責任水域突出問題。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羊卓雍錯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組織開展羊卓雍錯區域的水資源保護、水環境整治、水生態修復和水汙染治理;

(二)擬定羊卓雍錯保護方案,負責羊卓雍錯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羊卓雍錯水質監測、預警制度;

(四)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設置界樁、標識標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遊、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羊卓雍錯保護工作。第二章 水域及岸線保護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壹編制羊卓雍錯水域及岸線保護規劃,實行岸線分區管理,強化岸線用途管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羊卓雍錯岸線自然形態。第九條 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禁止建設與羊卓雍錯生態保護、防汛抗災、水質監測等公***設施無關的項目。已經建成的其他項目,鼓勵從保護範圍內逐步退出。第十條 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

(二)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三)損毀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公***設施;

(四)采砂、采石、取土;

(五)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六)其他破壞水域及岸線的行為。第三章 水汙染防治第十壹條 羊卓雍錯水域及主要入湖河流的水體水質按照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的目標采取保護和汙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條 向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及主要入湖河流排放的水汙染物,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逐步完善城鄉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生產生活汙水治理。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統籌建設城鄉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加強畜禽養殖監管,劃分畜禽養殖禁養區。

規模養殖場應當建設糞汙處理設施,提高畜禽糞汙綜合利用率。依法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推行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並進壹步制定和落實削減計劃。禁止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保護目標,對羊卓雍錯實行船舶入湖許可和總量控制制度。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作為動力的船舶。

依法批準入湖的機動船舶應當配有防滲、防溢、防漏設備,防止殘油、廢油等汙染物入湖。船舶造成汙染事故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