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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資移民的EB-5投資移民綠卡被拒風險

2014年下半年開始,因EB-5項目方大規模偽造經濟計算模式數字,被聯邦移民特別審核部門調查發現,導致投資人永久綠卡I-829被拒,資金耗盡。EB-5投資人追訴項目方資產不果,轉向追訴國內移民中介,原因如下:

I.根據美國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法律法規:Section303oftheRevised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壹旦EB-5項目倒閉或有其它債務糾分,EB-5投資人不能追訴項目方,開發商,及個人擁有的任何資產。只能追訴EB-5項目合夥人公司內的資產。而這裏面全部是EB-5投資人投入的資金,資金被項目方,開發商以各種手段抽空。屆時,項目方只須關閉該EB-5項目合夥人公司,壹切就宣告結束。這就是為何所有的EB-5項目被銀行拒貸的真正原因。

II.EB-5項目立項的同時,必須設立壹個EB-5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即,LimitedPartnership,由項目方管理。EB5投資人的權限只是投$50萬美元入帳,無權過問項目如何操作管理。而項目方,開發商不放l分錢入帳。EB-5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內的所有資產,全部是EB-5投資人的投資。壹旦項目失敗,資不抵債,或任何原因借口,項目方只須關閉EB-5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壹切即告結束。EB-5投資人將財,卡全失。此時,項目方,開發商早已錢賺足,且亳發無損的撤出。

III.EB-5投資人申請臨時綠卡I-526前,必須先把$50萬美元打入EB-5項目合夥人公司。EB-5項目合夥人公司內的所有資產包括:I.EB-5投資人實實在在打入的$50萬美元,II.外加項目方的壹份毫無價值的EB-5項目集資計劃書。

IV.按中國法院審理模式,盡管移民中介與EB-5投資人簽署的是霸王條例及口頭上的虛假承諾。法院仍會糾正條文的不合理內容,只要有兩個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證,移民中介的口頭虛假承諾則完全無法抵賴。

V.按中國法律條規,壹旦移民中介被法院裁定為:虛假宣傳,虛假承諾,故意欺騙EB-5投資人。法院可凍結移民中介法人的企業及所有的個人資產。同時可追究相關當事人,參與欺詐的工作人員刑事及民事責任,及個人資產,賠償投資人的損失。

VI.相對美國法律,EB-5投資人無法追債。而按中國法規,投資人可挽回相當部分資金損失。更有利的是,壹旦被告人被裁定,法院可追繳其現有的,及數年前轉移到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按中國量刑標準,受害的投資人獲賠越多,被告人則可減少刑期,因此大量被轉移的資產已經從境外被追回。

VII.調查移民中介的法人幾乎都持有國外居住證(綠卡),或外國護照。這些人隨時都可能跑路,而無處追蹤。壹些已參加過項目或無法討回定金的前期投資人已開始行動。

VIII.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員工刑事及民事責任。按中國法律,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參與欺詐行為的員工刑事及民事責任,及所有個人資產,以賠償投資人的損失。通常這些人都是以口頭上的虛假宣傳,虛假承諾,欺騙方式誘導EB-5投資人上當,以為這樣可死無對證。實際上,只要有兩個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證,這些員工照樣可被法院定刑事及民事罪責。

IX.EB-5受害人成功追訴,當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員工刑事及民事責任的成功率及勝訴獲賠金額。2015年2月28日的統計結果顯示,已參與集體訴訟的EB-5受害人,目前平均每人獲賠10萬人民幣+$1II.63萬美元。其余金額損失正在追繳中,未有結果顯示。

X.EB-5受害人追訴方式。聯絡到壹個以上,同壹家移民中介公司的受害人,都受過同樣相似模式的欺騙。因每個受害人損失的金額數目巨大,向公安機關或經偵機關報案,保留報案存檔,同時由律師提民事起訴。據相關報道顯示,國內很多律師先不收費,獲得賠償後,與EB-5受害人按比例分賬。根據案例記錄,當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利用口頭欺詐方式的員工同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XI.EB-5受害人金額獲賠金額。依前期案例判斷,獲賠公式:Y=10萬人民幣+$X萬美元。$X萬美元=同壹個中介機構被收繳的資金/提起追訴的EB-5受害人數。

XII.EB-5受害人可獲賠金額,完成依照EB-5受害人的申訴次序先後。例如,法庭先審理A案***有10個EB-5受害人,期間***追繳到$1,000萬美金。那麽A案的10個EB-5受害人可獲全賠。余下的金額再去賠償B案,C案,D案.........的EB-5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