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山移民工作是政府出臺的扶貧政策、惠民政策,實行政府引導、村民自願原則。村集體是下山移民工作的實施主體,政府無決定權更無強制權。
工作啟動即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確定搬遷戶數、人數進行立項上報,壹切遵循民主決策、村民自願,村民沒有必須搬遷或必須簽訂協議的法定義務,政府方也沒有應當完成搬遷或應當達成協議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