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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來往香港(以下簡稱香港)或者澳門(以下簡稱澳門)的內地公民和來往內地的香港、澳門同胞。

第三條內地公民因個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門,憑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往來香港、澳門護照,從中國各開放口岸通行。回內地也可以通過對外開放的口岸。

第四條港澳同胞往來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回鄉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從我國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內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門

第五條內地公民因個人原因希望到香港、澳門定居的,實行限額審批,有利於保持和維護香港、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內地公民因個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門,須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定居香港或者澳門:

(壹)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照顧的;

(三)在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兒童不得不依靠其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近親屬生活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無遺產的,必須由定居內地的子女繼承;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解決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短期赴港澳旅遊:

(壹)有定居香港、澳門的近親屬需要探望的;

(二)直系親屬或近親屬是臺灣省同胞的,與大陸親屬結婚必須前往香港、澳門;

(三)歸僑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和華僑的直系親屬不能回內地探親,必須到港澳地區見面;

(四)必須前往香港、澳門辦理的行業;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短期赴港澳的。

第九條內地公民因個人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必須回答有關詢問,辦理下列手續:

(壹)提交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2)填寫申請表;

(三)提交用人單位對申請人赴港澳旅遊的意見;

(4)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

第十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證書是指:

(壹)夫妻團聚的,應當提交合法婚姻證明和配偶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的證明;

(二)赴港澳照顧年老體弱父母或無依無靠的老人、兒童投靠港澳親屬的,須提交其與港澳親屬關系及其在港澳常住戶口的證明;

(三)繼承或處分產業的,需提交產業狀況和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四)赴香港、澳門探親的,應當提交親屬的來信;時間緊迫的,應當盡量提交與申請有關的說明或者證明;

(五)會見臺灣省內親屬或者會見居住在國外的親屬,應當提交親屬到達香港、澳門日期的準確證明。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6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前往香港、澳門的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前往香港、澳門通行證。持證人赴港澳前應在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時間內赴港澳。

經批準短期往來港澳的內地公民,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前往和返回。

第十三條內地公民申請赴港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不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

(三)編造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第三章港澳同胞來大陸

第十四條港澳同胞來大陸,必須辦理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回鄉證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

申請港澳同胞回鄉證,必須提交居住證明,填寫申請表。

不經常來大陸的港澳同胞,可以申請入出境通行證。申請方法與申請港澳同胞回鄉證相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簽發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入出境證:

(壹)被認為可能進行搶劫、盜竊、販毒等犯罪活動的;

(二)編造信息、提交虛假證明的;

(3)精神病人。

第十六條港澳同胞駕駛機動車輛前往內地,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領駕駛執照,駕駛人還應當向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申請準許駕駛港澳機動車輛前往內地。

第十七條港澳同胞短期來內地,應當按照戶口登記規定進行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等機構住宿的,應當填寫暫住登記表;在親友家中居住的,應當在24小時內(農村為72小時)由本人或者親友到當地派出所或者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八條港澳同胞希望在內地定居的,應當事先向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憑港澳同胞回鄉證和回鄉證簽註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手續。

第四章出入境檢查

第十九條來往香港、澳門的內地公民和來往內地的香港、澳門同胞,必須向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的邊防檢查站出示出入境證件,填寫出入境登記卡,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

(壹)未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

(二)持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冒用他人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的;

(三)拒絕提交證明的。

符合前款第二款規定的,並可以按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證書管理

第二十壹條港澳同胞回鄉證由持證人保管,有效期十年,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使用。如果有效期過期或檢查頁用完,可以發新卡。申請換發新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壹次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年。證件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批準後辦理往返簽註。公安部特別授權的公安機關可以多次往返簽註。

第二十三條港澳同胞來內地後遺失回鄉證的,應當向遺失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或者交通部門掛失。公安機關調查後出具證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有效出入境通行證,證明返回港澳。港澳同胞在香港、澳門或者內地遺失回鄉證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申領港澳同胞回鄉證。

第二十四條內地公民在前往港澳前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由本人在報紙上聲明。經調查核實的,頒發新證。

第二十五條港澳同胞回鄉證持有人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證件予以吊銷。

證書的撤銷由原發證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並予以沒收。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持有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出入境通行證的,視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條偽造、變造、轉讓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出入境通行證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編造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以賄賂手段取得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出入境通行證,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時,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其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公安部組織實施,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