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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間,要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幹預,全面放開什麽商品。

政府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直接或間接地幹預和抑制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變化,保證價格機制的有效運行。同時,還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範市場價格行為。

(1)經濟控制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常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壹。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從而達到調節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調控手段主要包括:

①貨幣政策。在經濟運行的不同階段,政府運用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使用方向,從而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促進其平衡,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貨幣政策是穩定物價總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2)財政政策。國家財政收入具有穩定經濟的使命,同時也通過公平稅負和鼓勵競爭,在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和經濟穩定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增加財政支出來促進購買社會商品和服務,克服市場疲軟導致的就業不足和經濟衰退。在市場需求過大導致物價總水平上漲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來減少社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從而促進供求平衡,穩定物價。

③投資政策。投資需求是影響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及時運用投資政策,通過調整投資總規模,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從而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④進出口政策。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采取限制出口、擴大進口的政策手段,緩解國內市場部分商品的供求矛盾;在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進口、鼓勵出口的政策措施,緩解部分商品國內市場供過於求的矛盾,從而達到穩定國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就是政府建立部分重要商品的調節性庫存,以穩定或平抑市場價格水平,並通過對庫存的處理來調節市場價格的壹種管理制度。政府在選擇儲備重要商品時,壹般應滿足以下條件:壹是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二是經常出現供需交替失衡,即有時供大於求,有時供大於求;三是產銷量比較大;第四,商品的長期儲存在技術上是經濟的。壹般來說,符合這些條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農副產品,如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等主要農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屬等戰略物資。重要商品儲備為政府調控市場價格服務。當重要商品市場供應出現較大缺口、價格暴漲時,要及時出售儲備商品,增加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另壹方面,當供大於求、價格下跌時,政府應及時入市收購並調入儲備,以增加市場需求,抑制價格過快下跌。

⑥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用於調控市場價格、平衡供求或者扶持經營者的專項資金。1988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對勞動者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在全國各城市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法確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節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是為調節部分容易出現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而設立的。這些商品主要包括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和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壹是支持商品生產。包括對受管制商品生產基地建設的財政支持,以及對生產者的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三是支持市場建設。政府可以動用價格調節基金,對某些有利於價格調控的商品,支持建設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

經過多年的探索,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積累了豐富的運用經濟手段調節市場價格的經驗,並將許多做法制度化、法律化。德國《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明確規定,穩定市場物價是國家四大經濟目標之壹;建立獨立於政府的聯邦銀行,以確保貨幣穩定為首要任務;嚴格限制財政赤字,規定財政赤字不能通過發行銀行券來彌補,只能通過向資本市場借款來彌補;規定實際工資增幅不超過勞動生產率增幅;維持對外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美國長期以來壹直使用財政和貨幣政策來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物價下跌,不利於經濟復蘇時,實施擴張性的財政和貨幣政策;當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加劇時,就采取緊縮的財政和貨幣政策。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來調節市場價格。在日本,為了控制通貨膨脹,政府采取了削減開支和增加稅收等財政政策,以避免過熱的經濟進壹步升溫。而日本銀行則通過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貨幣供應量來控制或延緩企業的設備投資。在保障供給方面,始終把提高勞動生產率放在首位,重視以進口的方式調節國內價格,加強能源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防止價格暴漲暴跌,也是國外很多國家采用的有效方法。例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應保障基金制度。基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和參加基金的菜農繳納的資金。三源比例為4: 1: 1,用於平抑蔬菜價格的劇烈波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價格政策壹般被用來在壹定程度上幹預農業生產和市場銷售。農業是壹個特殊的行業。因為完全的市場調節不利於農業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國家采取壹定的政策進行調節。在各種政策中,價格是壹種靈活有效的調節機制。因此,世界各國,包括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都沒有放棄對農產品價格的國家幹預,而且這種幹預甚至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不時加強。這些幹預更多的是經濟手段。

(2)法律控制手段。法律規制的手段是用法律規範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和裁決合法化。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離開法制的市場經濟,即缺乏競爭規則和秩序的市場,必然導致市場和社會生活的混亂。因此,對價格的管理和調控也必須通過立法來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通過立法規範行政和經濟控制措施,並確保其在價格控制中的有效使用。價格控制的經濟和行政手段壹旦獲得了法律形式,就以更高的形式間接控制了價格,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價格管制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國不斷豐富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廣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調控價格調控的形式;規範價格監管和幹預的權限;規範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價格監督機構的設置、權限和職責;規範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和處罰方式;規範運用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

為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反對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相關價格法規,嚴格依法行政。這些法律法規壹般規定:禁止同行業之間謀求價格壟斷;禁止企業實施有害競爭的價格歧視;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欺騙性定價;保護公平貿易等。比如前聯邦德國制定的以“國家有責任維護競爭秩序”為主旨的《反限制競爭法》,就有反壟斷機構。禁止企業在價格、質量、產量等問題上達成協議壟斷市場;規定任何“市場支配現象”的發生,即壹個企業控制1/3的相關市場,年銷售額在2.5億馬克以上,或3個及以下企業集團控制50%及以上的市場,5個及以下企業控制2/3及以上的市場,年銷售額在10億馬克以上,均為法律所禁止。此外,德國關於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律法規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壹般商業條件法、折扣法和關於附加贈品的規定。美國頒布了反壟斷的反托拉斯法。日本還頒布了《禁止私人壟斷和商品公平貿易法》和《市場法》。

由於我國仍處於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法律制度還不完善。用法律手段規範市場價格,當務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反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價格歧視的法律法規。

(3)行政控制措施。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和變化進行直接管理。無論是計劃經濟體制國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市場價格的變化是政府經濟職能的壹個重要方面。區別只是在監管的程度和範圍上。行政措施主要包括: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或利潤率,設置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集中定價權限和凍結價格。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已經減少到13類,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類別也在逐漸減少。需要註意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種類雖然少了,但管理的任務並沒有減少。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客觀要求提高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這些價格仍然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和專家評審制度,通過完善政府定價決策聽證制度,進壹步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

中國的價格改革已經走過了20多年。目前,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已經放開,由市場競爭形成。壹般情況下,運營商根據市場供求變化自主定價,政府不幹預運營商定價。但是,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特殊原因,部分商品嚴重短缺,價格明顯上漲或者可能明顯上漲,價格總水平大幅波動,給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失,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對部分價格進行幹預。主要手段有: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規定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實行提價申報或調價備案制度。必要時也可以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全部凍結價格。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並不完全放開價格,在向壹些特定對象提供服務時,都收取壹定的費用。雖然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差異較大,但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相同。這些國家政府部門的收費是有法可依的,收費項目是由法律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當美國聯邦政府部門對提供特定服務收費時,它們必須得到美國國會的授權。比如美國國會1996通過的“新移民法”,授權國務院和移民局向移民抽簽中的申請人收取費用,作為辦理移民抽簽的資金。德國政府收費的根本法律依據是聯邦管理費的使用情況,每壹項具體收費的法律依據都是基於聯邦管理費的使用情況,並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根據聯邦管理費的使用規定,各級政府機構收取的費用必須先由相關行政機構提出申請,然後提交同級議會立法機構討論通過,行政機構才能執行。在日本,所有政府機構的收費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收費制度不僅以法規、通知或命令的形式頒布,而且在設立項目時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整個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是以國家法律為依據的行政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我國《價格法》也規定了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