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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未嚴格按照規定發放津貼補貼。加班費、值班費等如何發放有明文規定,但壹些公職人員無視相關規定,超範圍超標準隨意發放。制造假賬,使用小金庫資金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壹些公職人員以購買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義套取專項資金,以此來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嚴格津補貼發放審批程序。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出臺規定,要求省直部門要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制定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得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明確要求獎勵性津補貼的發放,需由所在單位提出,報經市財政局和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實施。同時,資金來源需嚴格遵守人社、財政部門規定,避免利用下屬或管理服務對象進行“繞道”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