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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小產權房壹律不予確權登記,進城落戶人員宅基地可登記

5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發《關於印發<廣州市“房地壹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顯示,小產權房壹律不予確權登記、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壹律不予確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對於進城落戶的農村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通知》提出,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通知》顯示,廣州市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壹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以下簡稱“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文件對登記範圍進行了限制。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房,壹律不予確權登記;此外,簡易房、棚房、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並不在登記範疇。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續的、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可進行登記。

《通知》對登記主體有嚴格的界定。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原則上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壹律不予確權登記。

對於無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的住房,《通知》要求,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後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對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的,《通知》提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壹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並註銷登記後,依法對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確權登記。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原已在農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村(社)同意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予以確權登記。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廣州市“房地壹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為加快推進廣州市“房地壹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以下簡稱“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任務,保障農民合法財產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維護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壹、目標任務

以“總登記”方式重點對未確權登記的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統壹確權登記並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確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登記範圍

全市集體土地範圍內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續的、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棚房、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房,壹律不予確權登記。

已登記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不變不換”原則,之前依法頒發的宅基地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等繼續有效,不重新登記。不動產統壹登記實施後已經組織完成房地壹體權籍調查的,可以換發房地壹體的不動產權證書。對於宅基地已登記、農房沒有登記,群眾有換發不動產權證意願的,申請人可提交農房補充調查信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申請主體

(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

原則上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戶主或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的家庭成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壹且經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也可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壹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擁有壹處宅基地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壹律不予確權登記。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

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鎮(街)村公益事業和公***設施的鎮(街)村辦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的主體;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公***設施和公益事業的主體;相關國家試點改革政策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主體。

四、確權登記原則

根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19〕6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用地政策摘要和文件匯編的通知》(粵自然資辦函〔2019〕224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房地壹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1號)等文件規定,依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為民利民”,梳理出以下若幹確權登記原則參考意見,各區應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確定本區具體登記原則。

(壹)存量宅基地房地壹體確權登記原則。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農村住宅,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居委會(以下簡稱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且無異議的,並出具證明,由村(社)報鎮(街)審核同意後,予以確權登記。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村住宅,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且無異議的,並出具證明,由村(社)報鎮(街)確認符合建房面積標準後,按實測房屋面積予以確權登記。(2)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農民住宅,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並出具證明,經鎮(街)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和建房面積標準後,按實測房屋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3.無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的住房,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後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並出具證明,鎮(街)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和建房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屬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後,予以確權登記。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鎮(街)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和建房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屬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且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後,予以確權登記。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農村住宅,未納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動計劃、年度計劃範圍,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鎮(街)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和建房面積標準的,需補辦用地批準手續,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後,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後,予以確權登記。

4.符合確權登記的房屋,用地面積、建房面積超過“壹戶壹宅”建房標準的,按照標準規定的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不作為權屬面積登記。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積、建房面積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據轄區歷史施行政策確定。2015年7月15日後建成的農民住宅,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5.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壹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並註銷登記後,依法對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確權登記。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原已在農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不動產權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居民(含華僑)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權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6.未覆蓋鄉村規劃的地區,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據轄區歷史施行政策對未覆蓋村莊規劃的農村集體組織及時間界限作出統壹認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符合上述認定範圍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壹體確權登記原則。

1.鎮(街)、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村(社)公益事業和公***設施,經所在鎮(街)審核後,可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鎮(街)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村(社)同意,報鎮(街)審核後,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7年1月1日後,村(社)公益事業和公***設施用地、鎮(街)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據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2.對沒有土地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後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1999年1月1日之前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經所在村(社)同意並公示30天無異議,經鎮(街)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確權登記。1999年1月1日之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需依規定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後,予以確權登記。

五、工作步驟

“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由各區人民政府以“總登記”形式組織實施,統壹開展權籍調查、登記發證和成果匯交等工作。各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原則、時間安排、經費保障和工作要求,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布“房地壹體”不動產總登記通告,明確總登記範圍、時限、條件等要求。

(壹)前期準備階段(2020年1月-2020年2月)。

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確定調查作業隊伍,開展宣傳培訓。開展前期資料收集,確定調查範圍,編寫技術設計書,進行房屋預編號,制作工作底圖,準備工作表冊、調查工具等。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3月- 2020年10月)。

各區人民政府發布總登記通告,明確總登記的範圍、內容、時限以及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原則等。按照技術指南要求全面開展權籍調查工作。在農村地籍調查、不動產登記數據等成果的基礎上,開展農村房屋調查,補充土地調查,全面查清農村土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積以及權屬等基本情況,形成滿足“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調查成果初步形成後,由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預審,對不動產權利人信息、權籍調查成果、登記事項等內容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無異議的,根據調查成果制作並輸出宗地圖、房屋平面圖等,連同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等材料壹並交由權利人進行簽章。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審核,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予以確權登記並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三)驗收總結階段(2020年11月- 2020年12月)。

建立農村權籍調查成果數據庫,對權籍調查成果進行檢查、驗收。在現有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中辦理“房地壹體”確權登記,做好登記成果數據匯交,建立成果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現登記發證成果的數字化管理和信息化應用。

做好與已有歷史調查、確權檔案資料的利用、銜接,建立“房地壹體”的農村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調查檔案管理制度。工作結束後,按統壹規格和要求,對成果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和歸檔等。

對“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資料進行整理、檢查及匯總,並對本項工作組織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解決辦法進行梳理,形成工作總結。

各區應於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成果資料的整理、質量檢查和數據匯總工作,並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確權及房屋的頒證成果資料開展檢查和驗收,並於12月底前將成果匯交至省自然資源廳。

六、技術路線

以滿足“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出發點,充分利用農村地籍調查、不動產登記等數據成果,依據國家有關調查規程和標準,通過房地權屬調查和測量,補充、完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調查材料和不動產測量圖件,為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各區可因地制宜選擇符合實際的權籍調查方法和技術路徑,同壹地區可采用多種不同調查方法,實現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全覆蓋。采用簡易法開展房屋測量的,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今後若有更高精度的測量成果,以高精度數據為準”。申請人要求進行高精度測量並自行提供高精度測量成果的,成果經審核通過後予以采用。

七、預期成果

(壹)紙質成果資料。

1.技術方案(包括工作實施方案、技術設計書等);

2.大比例尺測繪資料;

3.調查資料;

4.各級質量控制檢查記錄、檢查報告、技術總結、工作總結、驗收報告等。

(二)電子成果數據。

1.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

2.電子文檔數據(電子數據及所有文檔資料的電子版)。

八、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是本次農村“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各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牽頭,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同參與。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負責具體工作組織實施,落實業務指導、檢查驗收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農村房屋建設。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區財政局負責將具體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條件允許的地區,可將不動產登記收件網點延伸到鎮(街)、村(社),集中受理登記申請。

九、保障措施

(壹)組織保障。各區要充分認識“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建立有效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分管區領導為組長的工作組,加快推進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做好督導、協調工作,並定期主動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工作進展,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工作聯動,***同做好“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政策保障。各區人民政府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確權登記政策,出臺實施細則,確定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具體內容,明確補辦相關手續的具體流程,對本行政區域內宅基地使用面積及地上房屋建築面積的標準作出限定,對未覆蓋村鎮(莊)規劃的鄉村及時間界限作出統壹認定。

(三)經費保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本次“房地壹體”確權登記工作市級層面宣傳、培訓及市級層面成果質檢入庫工作。各區確權登記發證以及宣傳發動等具體工作經費列入各區財政預算安排,除證書工本費、申請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權籍調查成果產生的費用外,由各區人民政府統壹組織的農村權籍調查、登記發證等工作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高效使用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嚴格落實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四)宣傳保障。結合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的要求,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各區人民政府應大力宣傳“房地壹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充分調動鎮(街)、村(社)幹部工作的主動性和農民參與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